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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快評丨“村規”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侵害婦女土地權益
所謂“外嫁女”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被侵害的問題,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又一次成為焦點。
全國政協委員、溫州大學人文學院研究員蔣勝男提交了《關于推進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促進性別平等與鄉村振興的提案》。她表示,一些農村喪偶婦女、離婚婦女、改嫁婦女,無論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所在村莊獲得土地,夫家村民組織常收回其承包地,而娘家村往往拒絕恢復其承包地。一些大齡未婚婦女到一定年齡后,娘家村強制收回其土地。一些婦女在丈夫去世后,村里只保留其子女的土地,而將其承包地收回。而對婦女的侵權形式通常表現為村規民約等形式出現。
去年11月1日,最高檢、全國婦聯聯合發布維護農村婦女涉土地合法權益行政檢察典型案例。去年12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審稿還專門增加規定,防止外嫁女權益“兩頭空”。
農村婦女涉土地合法權益被侵害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甚至這種赤裸裸的歧視和侵權,往往是以“村民自治”的名義出現,并且在很多地方又因為是“村民自治”而規避了法律的制裁。這是必須正視的問題。
男女平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并且《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了對婦女、兒童進行特別保護的機制。但是,在農村,尤其是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相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收益等權益,女性面臨的不僅僅是不平等的問題,而是被非法剝奪相應權利的問題。
一方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都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分配,而這構成了農村家庭的主要不動產甚至主要財產。女性通過婚姻進入一個家庭,在權利上并未當然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另一方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股份配置和收益分配規則缺乏立法的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等就發揮了決定這些事項的功能,甚至村干部就能開會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剝奪與否的問題。
因此,一些村級文件就規定,曾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女性一旦登記結婚(無論男方入贅還是女方外嫁)就喪失在村里的一切權益,當然其子女也不享有相應權益,甚至要求女性遷戶。對于喪偶女性、離婚女性、入贅男等,也存在類似的不被賦予或被剝奪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權益的問題。之前,民法典起草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曾拍案而起撰文稱這種“村規”是“非常令人氣憤,也是必須要糾正的”。
在實體法層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之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機制。例如,該法第75條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等方面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協調,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受侵害婦女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此外,該法第77條還建立了婦女權益保護公益訴訟。但是,上述規定在實踐中運行得并不良好。違法的村民自治章程等并未得到全面清理,仍舊大行其道。很多法院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收益屬于“村民自治事項”為由,對農村婦女提起的維權訴訟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對村民自治的指導和執法,更是處于政府職能的邊緣。
在立法資源配置已經如此傾斜的情況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仍舊問題重重,確實值得反思。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僅僅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及其代表的財產性利益分配問題中較為突出的一個問題,其底層邏輯實際上是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安排問題。
筆者認為,在實體規則層面,應該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條件和程序,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個人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權益權利體系。在程序上,應該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并且村民自治章程等要受司法審查。“村規”不是法外之地,這么赤裸裸地剝奪農村婦女權益的行為,必須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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