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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偽裝成“文件傳輸助手”等接收他人信息是否侵權?
近日,來自安徽的一網友發帖稱,其微信朋友中有好友將昵稱設置為“文件傳輸助手”、“文件傳瑜助手”,讓她誤以為是微信官方賬號而向該號發送了大量私人信息。誤認時間長達9年,且面對她發送的信息,該好友從未回復提醒過她。目前她已報警,但警方尚未立案。該網友反映的情況,很快沖上熱搜。不過,其目前已刪除原微博,此事真實性尚未得到證實。
微信文件傳輸助手是微信內置的文件傳輸工具,可以讓用戶在手機與電腦之間傳輸文件。微信官方稱,這種信息傳送只有微信用戶自己掌握,別人并不知曉。
有網友認為,此事給自己提了醒,往后使用“文件傳輸助手”時將認真核實,以防偽裝的私人號騙取信息。還有網友認為,該安徽網友被騙9年不可思議,疑為炒作。

與“文件傳輸助手”頭像一模一樣、名稱僅一字之差的“文件傳俞助手”,在關鍵詞檢索時出現。
2月29日,澎湃新聞記者調查發現,在微信昵稱中,已不可以直接將微信名設置為“文件傳輸助手”“微信傳瑜助手”,但可以將頭像替換為“文件傳輸助手”的圖標,同時,昵稱可以設置為“文件傳俞助手”“文件傳舒助手”等與“文件傳輸助手”僅一字之差的名稱。
除了冒名微信傳輸助手容易被誤認,有網友還認為其他微信賬號的昵稱或頭像也可能被人冒用,類似事件值得深入討論。那么,在現在的法律框架內,如何評價類似個人改名“文件傳瑜助手”的行為?其會否侵犯“好友”的合法權益?湖南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原主任賀小電進行了相關分析。
觀點一:若偽裝成官方功能號引誘他人入彀且不回復,推定具有侵害他人個人信息的故意
賀小電認為,“文件傳輸助手”作為由微信經營的功能號,任何人都不應當使用其名稱及其“頭像”,否則會引起很多人的誤會。不僅不應使用“文件傳輸助手”的名稱及其頭像,與其相似或接近的“文件傳瑜助手”等昵稱也應禁止。因為雙方成為“好友”后,在他人需要使用“文件傳輸助手”時,以“文件”為關鍵詞檢索時,會同時跳出“文件傳輸助手”和“文件傳瑜助手”兩個對象,一般人如不注意或由于心急、視力不大好、粗心等各種各樣的原因,產生誤認,從而向錯誤的“官方號”發送信息,導致信息泄露。
另外,兩人成為微信好友必須經過一方“申請”另一方“通過”的程序。兩人一般具有一定關系,需要相互傳遞、交流信息才會相互加為好友。這樣,微信好友之間一般都有“君子協議”。當一方向另一方傳遞信息時,另一方具有回復或者告知的潛在約定義務。
上述安徽網友微博發帖描述稱,他人先是以“文件傳輸助手”之名和其相互成為了微信好友,后基于某些原因該人又改名為“文件傳瑜助手”,頭像也與微信官方的“文件傳輸助手”相似,致使該網友多年來一直將其誤認為是真正的文件傳輸助手。而此人在獲得大量信息后,均不回復。對于上述類似情形,賀小電認為對方具有引誘他人入彀獲取他人發送個人信息的嫌疑。表面上被動地獲得他人信息,實則是通過欺詐的手段非法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
若上述安徽網友的情況屬實且不是個案,對方通過偽裝成“文件傳輸助手”可能還獲取很多人的個人信息,則他侵害他人個人信息的惡意更加明顯。
觀點二:“文件傳瑜助手”接收他人信息后,若存儲、使用、公開等屬于違法
如前所述,按照微信好友之間的君子協議,“文件傳瑜助手”的使用者,在接收他人信息后,具有回復提醒的義務。當然,如果只是偶爾收到一般個人信息,并不一定要求嚴格履行這種義務。但是,若大量收到他人的個人信息甚至隱私,在相互之間并不熟悉的情況下,被誤當作微信功能“文件傳輸助手”的“文件傳瑜助手”,具有當然的回復提醒義務。
另外,從類比的角度講,甲將東西掉落在乙的房里,或者將款項失誤打入了乙的賬戶,乙有告知義務,不能私自占有,不然在民事上構成不當得利,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侵占犯罪。
個人信息,同樣具有價值與使用價值,如供人欣賞使用,或者提供、出賣給他人,從而具有交易價值,故可以視為具有價值的物品。他人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尤其是隱私誤傳給“文件傳瑜助手”,后者不應當反復地接受和“占有”。
而對他人信息進行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行為則直接有悖于相關法律的規定。《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安徽女子后續微博截圖。
觀點三:偽裝成“文件傳輸助手”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引起各方注意
賀小電認為,首先,通過此種做法套取他人大量個人信息后,如前所述,不按雙方之間的君子協議回復告誡,并且因其設置極易讓人混淆,完全可以推定對方已經知道了他人大量個人信息或者隱私。發送者一經覺察,就會產生自己經常被人“偷窺”的負面感覺,顯然給他人造成侵害。
其次,鑒于此種行為表面上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規定,我們只能基于法理上的分析。偽裝的“文件傳輸助手”和“文件傳瑜助手”者們,并沒有主動獲得他人信息,而是通過設置近似甚至相同名稱迷惑他人,他人基于錯誤認識發送信息本身也具有一定過錯。我們可以類比一些傳統認知的場景。比如,拾撿他人遺忘在自己房屋場所內的物品,一般人認為獲得該遺忘物并無過錯。因此,若認定“文件傳瑜助手”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個人信息,將存在較大爭議。為了消除這種爭議,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可以對此作出統一的解釋。
再次,微信經營者應當加強防范,通過協議約定微信使用者禁用“文件傳輸助手”及其頭像設置同名、類似名。微信經營者應當提高這方面的技術,讓他人完全無法設置這類容易導致混淆的名稱。有人投訴后,客服則應馬上核實,保存有關證據,按照約定停止服務等有效處置措施,絕對不能置之不理。
賀小電提醒,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微信使用者應當小心。任何法律、協議,都無法防范所有小人,出現問題,也不是都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有效救濟。因為這涉及證據等諸多因素。就算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了權利,但危害已經產生,最多也是事后得到一定的補償。而維權已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因此,平時應注意自己的行為,不要誤中圈套,不要給他人有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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