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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當輕罪成為犯罪治理的主要對象

2月26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近年來,我國犯罪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占比從1999年不到55%,到最近幾年穩定保持在85%以上。這一來說明了當下犯罪治理成效顯著,二來表明輕罪已經成為犯罪治理的主要對象。
什么是輕罪?看似不言自明,但在我國犯罪研究上還存在爭議。我國刑法對輕罪和重罪并無明文規定,目前理論界對于輕罪的概念有兩種說法,一種是從立法上強調形式上的輕罪,即將法定最高刑期不超過三年的犯罪稱之為輕罪;另一種是從司法上強調實質上的輕罪,將判罰不超過三年的罪行都稱之為輕罪。
理論界傾向于采用形式上輕罪的概念,認為法定刑之設立,已經考慮了行為的危害性程度,沒有必要在法定刑以外再去尋找所謂實質標準。不過在公檢法的大數據統計當中,多采用實質概念。概念上的爭議,也說明了我國輕罪治理體系建立還在探索中,很多概念、理念還有待厘清。
首先,輕罪化現象的出現,根本原因是我國社會治理的進步,整個社會面治安情況大為改觀,犯罪現象在內部結構上正呈現“雙降”與“雙升”的趨勢:八類嚴重暴力犯罪的犯罪率和其在全部犯罪總量中的占比逐年下降,輕微犯罪大幅度上升和輕刑率穩步提升。
其次,近年來為了因應社會治理的轉型需求,立法機關積極回應公眾關心的社會問題,將一些群眾意見較大,但是治安處罰上不能完全應對其危害性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增加了不少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輕罪。比如最早為應對醉駕而增設的危險駕駛罪,最高刑期為拘役六個月,其犯罪人數一度超越盜竊罪,成為“第一罪”。
再者,司法實踐中,保障人權理念持續深入,刑事司法政策從“權力主導型”轉變為“權利主導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訴慎押”原則、認罪認罰制度、羈押必要性審查、刑事辯護全覆蓋等,這些著力保障被告人權益的制度推出,進一步改變了犯罪結構輕重比例。
當然,犯罪結構變化對刑事司法理念也提出了新的考驗。傳統應對重罪的理念政策、思維慣性、立法模式、司法方式、應對手段等,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犯罪治理的新形勢、新情況,亟須順應犯罪發案規律趨勢的變化,構建融合轉變執法司法理念、補充完善立法、及時調整司法、全面精準治理的輕罪治理體系。
不同于重罪案件,輕微犯罪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小、罪責更輕,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可能性較大、再次犯罪概率偏低、重新融入社會較快,社會關系較好修復。因而,有必要對輕微犯罪采用符合其特點的特殊治理方式。
比如,著力培養執法人員專業能力,提升執法的精細度。再如,注重普法的深入。從輕罪結構上看,一些新罪名,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雖然犯罪人數暴增,但不少是社會經驗缺乏的大學生誤入法網;有些輕罪如一些涉野生動植物保護的罪名,在法律工作者當中的知曉度可能都不太高,更何況普通民眾。
構建輕罪治理體系絕不是縱容犯罪,相反,是在罪責刑相適應的基礎上,更好更快地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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