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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因意外獲賠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就一定是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以下財產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生活中,我們通常都會認為一方因人身損害受到的賠償或者補償都將一概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法律上來說是因為人身損害賠償具有人身專屬性,但是對于現在的《民法典》來說,并是說人身損害賠償就一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從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來看,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等后續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還包括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殘疾,還應當包括輔助器具的費用和殘疾賠償金;若造成死亡,則應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從以上如此多的種類來看,人身損害賠償還真不是一定就完全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比如交通費,交通費是傷者就醫期間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一般需要根據票據賠付,而在此前交通費通常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所以交通費的補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有誤工費,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財產分別制,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誤工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一方個人財產。最后,像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就更不用說了,既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更不是遺產,而是對親屬的補償。
綜上,人身損害賠償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其中比較小的細分類目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判斷,不能籠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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