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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碑駕車逆行亂撞男子,涉嫌什么犯罪?會受何種處罰?
2月13日,一條“重慶為什么叫英雄之城”的視頻刷爆朋友圈。視頻中,一男子駕駛紅色越野車在解放碑逆行亂撞,現場群眾不懼危險,協助民警成功控制涉事司機。
針對此事,重慶警方發布警情通報:2月12日22時10分許,王某(男,44歲,云南昆明人)駕駛一云南籍越野車在渝中區中華路逆向行駛撞車后,企圖逃離,被現場處置民警和群眾合力控制,現場無人員傷亡。目前,王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基于公開的視頻和警方通報,在排除精神病的情況下,駕車男子已涉嫌犯罪,我認為其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最大。”王發其說,視頻中,大家可能最先想到的是“醉駕”行為,即危險駕駛罪,但警方通報中沒有提及有“飲酒”的事實,故可排除“醉駕”。
“該事件中,駕車男子在人多車多的鬧市地段,不顧人群和車輛安全,駕車沖撞,試圖逃逸,可以認定為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于不顧,危及公共安全。”王發其說,同時,該男子在人員密集地段駕車沖撞試圖逃逸的方法,其危險性不言而喻。所以,該行為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該男子可能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呢?
王發其分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如何評價該男子這一行為的后果,便是適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死刑的關鍵。
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中“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標準,也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所以在認定“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應持謹慎態度,應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適用第一百一十四條的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視頻中還顯示,該男子駕車中還有不顧民警制止、向民警方向沖撞的行為。
對此,王發其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指出,“駕車沖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即襲警罪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吸收,不實行數罪并罰。因此,該男子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宜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
“對于造成其他車輛的損失該如何賠償的問題,一般會想到由該男子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王發其說,但是,此次損失是該男子故意行為造成的,這種情況下,該男子投保的保險公司則不予賠償,包括交強險也不賠。這些車輛的損失就應當由行為人即駕車男子賠償。如果該男子拒不賠償或無力賠償,則受損車輛所有人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先行賠償,然后由保險公司向侵權人即該駕車男子索賠。
(原標題為《解放碑駕車逆行亂撞男子,涉嫌什么犯罪?會受何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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