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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舟:齊國的權力結構和齊君權力的增長
按現(xiàn)在的眼光看來,齊國的社會制度相當先進:齊國在各國中率先完成從氏族社會向奴隸社會的轉變,并善用其濱海優(yōu)勢“通商工之業(yè),便魚鹽之利”(《史記·齊世家》),獲得諸多商業(yè)資源。由于重視工商業(yè),齊國相應也注重理財,由此而臻富強,“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繳山海之利,以朝諸侯,用區(qū)區(qū)之齊,顯成霸名”(《史記?平準書》)。與當時諸國(尤其秦國)那種重農抑商的政策傾向不同,齊國的工商業(yè)、都市均繁盛一時,最能表現(xiàn)其經(jīng)濟力量之強的,便是齊國的刀幣侵入燕國,連強盛一時的趙國也在三晉通行的布幣之外兼用刀幣。不僅如此,齊國政治上施行分權,文化活躍,嚴耕望總結說:“蓋民富則不免作知識的追求,國富故能尊養(yǎng)天下學士,有稷下之盛。……凡此皆見齊國為工商發(fā)達、政治自由、民性活潑、學術興盛之大國風范”。
這是一種與后來一統(tǒng)天下的“兩千年秦制”迥然不同的社會體制:秦制的特點是“中央集權、農本思想、文化專制”,而齊國卻是地方分權、重視工商、文化多元而開放。按《齊國史》一書的看法,“齊地先民是大陸民族中的海洋民族,齊文化是內向封閉型文化中的外向輻射型文化,是靜態(tài)文化中的動態(tài)文化,齊國是農業(yè)型國家中的海洋國家”。但中國文化的悲劇是,在戰(zhàn)國群雄的爭霸中,齊國卻無法勝出。
歷史學家都承認,頻繁的戰(zhàn)爭極大地推動了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社會變遷。不過,春秋時期和戰(zhàn)國早期的戰(zhàn)爭還并沒到極其殘酷的地步,也沒有哪個諸侯國能將其它所有國家全部消滅,因此戰(zhàn)爭的目的除了領土擴張外,往往更多的是為了掠奪戰(zhàn)利品和攫取霸權。趙鼎新在《東周戰(zhàn)爭與儒法國家的誕生》中提出,在當時的傳統(tǒng)型社會中,“戰(zhàn)爭可能是推動國家追求效率的唯一重要的動力,因為,沒有哪個國家能夠經(jīng)受得住一而再、再而三的戰(zhàn)敗”,“而當一個國家不得不調集大量國內資源以贏得戰(zhàn)爭時,它就會向著軍事科層制的方向發(fā)展”。這就是為什么最終通過商鞅變法的秦國能在殘酷的戰(zhàn)爭中勝出的根本原因,因為這一徹底的法家改革創(chuàng)建了“一個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強國家財政稅收和軍事力量的全權國家,以使國家能夠在贏家通吃的戰(zhàn)爭局面中立足”,秦帝國的統(tǒng)治基礎就“奠定在國家對社會進行徹底控制的能力之上”。盡管秦制令人痛恨,但卻被實踐證明為一架極其高效的戰(zhàn)爭機器。
與之相反,齊國幾乎是另一個極端。正如周振鶴發(fā)現(xiàn)的,戰(zhàn)國時代,“七國之中,唯有齊國未曾實行郡縣制,這是很特別的。齊的地方行政制度偏向于分權,采取了五都之制?!蔽宥贾频木唧w情形已難以厘清,但大體上正如劉勃在《戰(zhàn)國歧途》中所言,“比之封建制屬于集權,較之郡縣制則該算分權,可以認為是封建和郡縣之間的一種過渡形態(tài)”。在這種制度下,齊國除了首都臨淄之外,另設平陸、高唐、即墨、莒四個都邑;齊國沒有郡,縣雖有而極小,這很大程度上是舊時代的殘余。

齊國的五都制可說介于采邑制和郡縣制之間。這原是管仲所設計的一種軍政合一制度,這將齊國全境分區(qū)統(tǒng)轄于五大都邑之下,每都設一都大夫治理轄區(qū)軍政要務。相比起當時各國普遍松散的采邑制,這已相對集權化,并兼顧了齊國分散控制、邊境防御和延長戰(zhàn)略縱深的需要,但又遠不及一統(tǒng)的郡縣制集權高效,因為五都本質上仍是一種分權體制,各有其選練的常備軍,不相統(tǒng)屬,以至于齊國西境的國人只在趙國入侵時被征為兵,而北境國人也只在燕國侵齊時被征入伍。據(jù)《戰(zhàn)國策·燕策一》:“王(齊宣王)因令章子將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眾以伐燕”。又《史記·燕召公世家》中亦有“五都之兵”的說法。這些均可證明齊國在出征時必須從五都分別調集軍兵。也正因此,當燕軍攻下齊國七十多座城池之后,即墨的齊軍仍有復國的力量。
與郡縣制那種直屬于國君的垂直權力構造不同,采邑或五都均是氏族集團(巨室貴族)的權力基礎和政治資本,因而國家政治自然呈現(xiàn)出分權的傾向,政事非一人一王所能專,正如杜正勝在《周代城邦》中所言:“城邦時代的貴族有力也有權廢立國君,這是氏族社會的遺習,不能一概以‘亂臣賊子’目之”,因為“城邦時代‘國’的政治原本操在氏族貴族集團之手,國君不過貴族之一而已”,“干預國君廢立是貴族氣焰高漲的絕好的指標,由此可概其他的政治活動”。
在這種情況下,齊國的特殊情形就是權力結構的改革不徹底,五都制是一種“半生不熟的集權制”,這在經(jīng)濟、社會文化上留出了活力的空間,但在政治上阻礙君權無限膨脹,在軍事上則造成指揮作戰(zhàn)的不統(tǒng)一。從考古遺跡來看,戰(zhàn)國時各地涌現(xiàn)出的新型國君墓葬日漸龐大奢華,普通貴族成員的墓葬根本無法相比,“直接反映了日益專制的統(tǒng)治者不斷增長的權力和舊的世襲貴族的沒落”,其中“國君權力的膨脹在秦國出現(xiàn)得特別早,而且也變得特別顯著”。
齊國雖然也有大體相似的趨勢,但國君的地位卻沒那么凌駕一切,在當時各大國中,除了晉國因公室衰弱而被三家分晉之外,就只有齊國經(jīng)歷了盡廢國君的“田氏代齊”事件,這很難說是偶然的。在齊桓公之后,齊國經(jīng)歷了近140年的政局動蕩,十二次更換國君,其中五君被殺,五君在權臣把持下即位,權臣陳僖、陳恒父子兩代竟廢晏孺子,立悼公、殺悼公,立簡公、殺簡公,再立平公,完全操縱了國君的廢立,并自這一年(前481年)起世襲齊相,到前391年田氏放逐齊康公,前386年齊太公田和正式列為諸侯。盡管傳統(tǒng)儒家經(jīng)典都認為這是由于田氏更能得民心,但此事顯然證明齊國原有的政治權力結構存在相當大的漏洞。在經(jīng)濟活躍的地方,有參政權利的“國人”力量大,所以民心向背就能決定政權的興亡,但這在秦國可能嗎?

可以想見,在這樣的體制下,政治支配的主要模式是“君臣原理”,而非在郡縣制架構下國君支配“民”的“君民原理”。邢義田也發(fā)現(xiàn),與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后刻意造就的那種小農家庭為主干的政治結構不同,“東方六國,尤其是齊和楚,家族或宗族的力量似乎一直相當強大”,相比起秦國,齊國這樣的社會結構可想也會阻止國君的權力向下滲透。這種分權有其優(yōu)點,但在面臨激烈戰(zhàn)爭時,其動員效率可想不及郡縣制那種等級有序的官僚體制強大。日本學者工藤元男認為,“商鞅的耕戰(zhàn)制度將所有成年男子變?yōu)楦麘?zhàn)之士,這是一種以縣為單位進行戰(zhàn)爭的體制”,而最初的縣正是作為軍事、交通上的據(jù)點而設置的。再加上秦國按績效獎懲的嚴密體系,這一切都使得秦國的戰(zhàn)爭機器能更有效地應對戰(zhàn)爭的挑戰(zhàn)。
在戰(zhàn)國末年,齊國長期保持消極自保的狀態(tài),前242年秦置東郡,本土已與齊接壤,但齊國仍不加防備,不參加反秦活動。秦國的“遠交近攻策略”和齊國“事秦謹”政策,使“王建立四十余年不受兵”,只要不受秦國進攻便一直善交秦國。到最后秦國攻下齊國時幾乎未遭任何抵抗。
然而,在亡國之后,齊地卻是原楚國之外反秦最激烈的地方。田余慶在《秦漢魏晉史探微》中指出:“從事非暴力反秦的人物,各國遺民皆有,而以齊國為多?!痹陉悇賲菑V起義之后,六國豪杰紛紛起來反秦,其中齊國又是最特殊的,陳蘇鎮(zhèn)發(fā)現(xiàn),“秦末之趙、燕、魏、韓等國都是從楚派生而來的,是楚軍略地的結果”,唯有齊國反秦是齊國舊貴族、豪強依靠自身力量乘亂復國,然而他們的復國卻滿足于自保:“齊人贊成反秦,但無意于亡秦,目的只是復國。故齊叛秦自立比趙、燕、魏、韓來得堅決,也來得順利,但既不接受楚為縱長,也不積極參與滅秦?!?/p>

馬基雅維利在《君主論》中,有一句精辟的斷言:“占領土耳其皇帝的國家是困難的,但是如果一旦予以征服,保有這個國家卻是很容易的;反之,事實證明:從某些方面來說,占領法蘭西這個國家是比較容易的,而要保有它卻是困難的。”秦、三晉與土耳其類似,都是嚴密控制的國家,但一旦將其中央政權打垮后卻好辦,因為這樣的社會本來就缺乏國家之外的其它有組織力量;而齊國則恐怕與法國類似:力量分散多元,易于被各個擊破,但也正因此,一旦被征服之后卻會有此起彼伏的抵抗力量。在當時的形勢下,這也是齊國政治結構最耐人尋味的地方:它最優(yōu)長的地方也是它最大的弱點,而對征服者來說,它的另一些弱點在特定形勢下卻又是它最難對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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