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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煤企“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國家礦山安監局回應
針對近期部分煤礦暴露出“屢罰屢犯”的情形,請問在著力解決“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的問題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有哪些具體規定?
2月4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談及近期部分煤礦暴露出“屢罰屢犯”的情形,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就“如何著力解決‘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的問題”作了回應。
薛劍光表示,這個問題的關鍵還是在于違法成本過低。老的《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特別規定》是2000年和2005年頒布的,是基于20年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現在來看,對煤礦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明顯過輕。在當前煤炭價格高企的情況下,可能產生不少的煤礦企業“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的現象。
薛劍光說,對此,新頒布的《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提高罰款數額下限。《條例》在保持與《安全生產法》等法律銜接的基礎上,提高了對煤礦企業、企業負責人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比如,根據《安全生產法》,對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業,罰款下限分別為3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條例》分別提高至50萬元、150萬元和500萬元。
二是新設較重罰則。對于未按規定配備礦長等人員和機構、主要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不符合規程標準、未按規定編制專項設計、未按規定進行災害等級鑒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等,這些嚴重威脅生產作業安全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
三是嚴格停產整改要求。《條例》規定,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生產。同時要求,停產整頓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停產整頓煤礦名單,并按規定組織復產驗收。
四是加大關閉力度。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治重大災害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條例》將其列入依法關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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