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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監局:煤礦企業實際控制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煤礦企業實際控制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這是第一次在安全生產法規層面規定“實際控制人”責任,請問在解決“實際控制人”不認真履職問題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2月4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回答。
周德昶表示,實際控制人通常指的是,雖然不是煤礦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者股東,但通過投資的關系、協議或者其他的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煤礦行為的人。在一般情況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也是企業的法人;但是有些煤礦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型的煤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實際控制人,他們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最終的決策權。這些實際控制人,為了逃避責任,特別是逃避安全追責的責任,不簽名、不簽字、不任職,躲在幕后,實際上控制煤礦的生產經營行為。這樣一來,有了“替罪羊”在前臺,他們在背后指揮,肆意違法生產,只管效益、不管安全,給安全生產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和挑戰。
對此,《條例》第一次從安全生產法規層面明確了煤礦實際控制人屬于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也就是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如負有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有效投入,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職責。
周德昶表示,下一步,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將把包括實際控制人在內的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作為檢查重點,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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