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上海首例!樓上花盆砸中車輛,法院判決小區物業擔責賠償
一只花盆“從天而降”砸中車輛,責任應該由誰來負?
2月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起因高空墜物引發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普陀區人民法院介紹,苗先生居住在普陀區一哥大型社區內,他有一輛愛車,平常停在自家樓下。為了這輛車,苗先生將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這也成為上海首例適用《民法典》關于高空墜物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2020年12月29日,臨近元旦,寒潮突然來襲,申城風雨大作。苗先生下班回家,車就停在他所住樓棟的西面。他沒有想到,第二天一覺醒,就發現車頂被一只花盆砸壞了,于是馬上報警。
苗先生所住小區有1000多戶居民,且沒有固定車位。苗先生停車的位置在19號樓的西側,而他本人住在東面。經過觀察和分析,苗先生覺得,花盆不可能從很高的樓層掉下來。而他停車的西側四樓這家人家,恰好種著花。于是民警前往四樓的這戶人家進一步調查取證。
但四樓這家業主表示自己很無辜,認為車主對他們的懷疑似乎很莫名。民警對該陽臺進行勘察,發現四樓04室兩間房間窗外雖然都放置了花盆,但都用鋁合金材料圍了起來,并沒有發現掉下去花盆的印痕。因此無法證明砸在車上的花盆就是從這里墜落的。
無奈之下,苗先生自行先將車輛送修。不過,他覺得,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在小區高空拋物頻發的情況下沒有引起重視,采取措施,對事情的發生負有責任,而且物業公司沒有安裝監控,導致實際侵權人無法鎖定。所以之后,苗先生狀告小區物業公司,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物業公司并不認可苗先生的訴訟請求,公司方表示,苗先生的索賠根本就是找錯了人。
苗先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花盆究竟是從哪家掉下來的,但他有權向這棟樓這個單元的所有住戶追責。但是,苗先生不愿意向鄰居們討要賠償,一方面因為還有很多戶人家陽臺沒有放置花盆,另一方面他認為主要責任在于物業公司根本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物業公司則表示,事發當天刮大風之前做過安全提示,如在各單元的公告欄里張貼告示,提醒全體業主檢查好門窗、陽臺外置物品等,防止物品滑落,另外還安排了保安人員拿著喇叭在小區里進行廣播宣傳。
對于被告提供的證據及辯解,苗先生并不買賬。他認為物業公司只是做做表面文章,并沒有深入化解屢次出現的有關高空墜物的頑疾。另外,苗先生還認為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導致小區的監控探頭缺失,進而致使他無法鎖定具體的侵權人。
對此,物業公司表示,他們進場才一年多,之前攝像頭破壞嚴重,公司也正在計劃修復。但即便新增了監控攝像,也無法面面俱到,盲區永遠都存在,更無法完全杜絕大型社區高空拋物的情況。
那么,小區里發生的高空拋物事件,賠償責任究竟應該怎么劃分呢?物業管理企業,在事件沒有明確侵權人的情況下,是不是應當賠償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物業公司未對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采取積極防范和監控措施,而《民法典》中,又增加了物業公司安全保障義務相應的補充責任。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苗先生車輛維修費人民幣2400元。同時,人民法院也明確,物業公司此后如果有證據找到實際侵權人,可以向他進行追償。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