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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英男評《失敗的法學院》︱聲望排名與美國法學教育危機

北京大學法學院 趙英男
2018-11-17 10:19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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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的法學院》,[美]布萊恩·Z. 塔瑪納哈著,芝加哥大學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216頁,25.00美元

在當下法學教育中,美國法學院無疑引領著世界潮流。無論是其招生項目、培養模式還是專業劃分,都是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仿效、學習的對象。從第三方機構公布的排名來看,美國法學院在世界前十名中居于壟斷位置。法學教育的美國模式,也即本土學生為主的法律博士(J.D.)培養加海外學生為主的法學碩士(LL.M)培養方案的統治地位日益牢固,無可撼動。但在這一繁榮景象背中,不少學者察覺到了美國法學教育模式中難以挽救的危機。布萊恩·塔瑪納哈(Brian Tamanaha)教授的力作《失敗的法學院》(Brian Tamanaha, Failing Law School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2;本書中譯為《走下神壇:美國法學院現狀觀察》,秦潔譯,法律出版社,2017年)即是其中的代表。通過細致分析在美國法學院獲得法律博士在經濟上的投入與產出,塔瑪納哈教授得出結論認為,美國法學院正在走入困境。

《走下神壇:美國法學院現狀觀察》,[美]布萊恩·Z. 塔瑪納哈著,秦潔譯,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262頁,55.00元

該書在相當程度上是塔瑪納哈教授依靠多年教學觀察以及臨時院長的行政經歷,對于法學院中行政管理、師資投入、學術競爭和學生狀況的社會評論。因此它雖然不是法學教育理論探討,也非全面的社會學、經濟學經驗研究,卻在美國法學界與教育界產生了深刻而廣泛的影響。塔瑪納哈本人也因本書在《國家法學雜志》(National Jurist)舉辦的“全美最有影響力法學教育者”(Most Influential Legal Educator)評選中位列第一。

贊嘆者有之,批評聲也不少。一方面有資深教授贊同塔瑪納哈的觀察,倡導每一位考慮進入法學院、對法學教育感興趣的人士都應當關注本書;另一方面則有法學院資深院長撰文抨擊本書視野狹窄,僅以金錢而非知識衡量教育。在法學領域之外,經濟學、社會學以及教育學領域的學者都親自著述,發表見解。隨著中國學生越來越青睞美國法學的教育模式及培養體系,我們不妨深入了解一下來自塔瑪納哈教授這個“局內人”的分析與忠告。

失敗的美國法學教育?

在今天,美國法學院基本上擁有全世界最雄厚的資金支持、最強大的師資儲備、最耀眼的明星教授以及最優秀的就業率和最良好的聲譽口碑。我們為何要宣稱這樣一種法學教育模式正在走入失敗?布萊恩·塔瑪納哈教授的答案非常簡單而且務實:衡量全美每位獲得法律博士學位(J.D.)學生在資金上的投入和產出,如果法學教育幫助他們獲得更加優渥的生活,法學教育毫無疑問是具有價值的;相反,法學教育就可能出現了問題。令人震驚的是,根據塔瑪納哈教授分析,全美法學畢業生獲得學位的平均投入遠遠高出他們工作時的平均起薪。大量法學專業學生沒有機會從事薪水較高的律師職業,投入與回報的不成比例,使得美國法學院教育宣告失敗。

塔瑪納哈這一觀點引致諸多批評。比如,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博士戴維·柏克(David Burk)質疑塔瑪納哈對美國法學教育前景過于悲觀,因為如果法學教育是失敗的,為什么還會有大量學生涌入法學院?阿拉巴馬法學院教授保羅·霍維茨(Paul Horwitz)認為,法學專業學生無法獲得高薪律師職業并不能等同于法學教育的失敗,因為法學的服務人群不僅包括大公司、中產階級,也包括需要法律援助、社會救助的貧苦人士。密歇根大學法與社會學杰出教授理查德·倫伯特(Richard Lempert)則批評塔瑪納哈只關注法學院本身,而忽略了大學整體環境和社會因素的影響。從這兩個角度分析,法學院學生的前景并不是最值得擔憂的。當然,還有許多法學教育者認為法學知識本身的價值無法用金錢加以衡量或替代,美國法學教育經濟上的困境不等同于法學教育本身的失敗。此外,美國法學教育與職業正在經歷著變遷。比如,互聯網課程的興起使得大眾獲得法學知識的門檻在降低,以及相比較于法學高昂的學費,美國社會中日趨高昂的法律服務費用更值得關注等等。

不過這些批評并沒有撼動塔瑪納哈對美國法學教育的核心判斷,也即美國法學教育的經濟困境是其法學教育深層危機的表征。US News排名在深層次上改變了美國法學院的運作方式,提升了法學院運行成本,而學生成為這一成本的主要承擔者。可以說,從經濟收益角度衡量法學院的成敗其實是恰如其分的。那么法學院如何在追求聲望排名的同時將競爭成本轉嫁給學生呢?

耶魯法學院

斯坦福法學院

哈佛法學院

法學院學生糟糕的經濟狀況

在分析法學院聲望排名導致的異化競爭之前,我們不妨先了解一下美國法學院學生糟糕的經濟狀況。在塔瑪納哈教授看來,學生面臨的經濟困境主要體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學費大幅上漲。根據塔瑪納哈教授統計,縱向來看從1985年到2009年,美國公立法學院本土學生學費從兩千零六美元上漲到一萬八千四百七十二美元,漲幅達百分之八百二十;私立法學院本土學生學費從七千五百二十六美元上漲到三萬五千七百四十三美元,漲幅為百分之三百七十五。這遠遠超過同期美元的通貨膨脹率。橫向來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法學院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的學生依靠暑期實習,可以賺足下一年的學費甚至生活費;但到2000年以后,即使北美律所工資普遍上漲,學生暑期實習所得仍不足以支付其半年學費。

其次,貸款壓力激增。巨大的學費開銷自然導致學生群體助學貸款比率與數額的上升。塔瑪納哈教授指出,在2010年全美法學院中有百分之八十八點六的學生申請教育貸款,貸款者平均貸款數額為八萬八百零一美元。將統計范圍縮小到2010年全美法學院畢業生,平均貸款數額則上升為十萬美元。具體到每個法學院,學生貸款比率與數額差異較大。在2010年亞特蘭大的約翰·馬歇爾法學院竟有百分之九十六的學生申請貸款,貸款比率居全美之首;同年西加利福尼亞法學院學生中貸款者平均貸款數額為十四萬五千六百二十一美元,居全美之首。

第三,雪上加霜的是美國法學院畢業生就業前景持續黯淡。根據塔瑪納哈教授統計,2010年美國四萬兩千八百五十四名法學院法律博士畢業生中,只有兩萬八千一百六十七人從事薪水較高的律師工作。對于未從事律師工作或完全放棄法學職業的畢業生而言,他們償還貸款的壓力更大;法學教育的投入與回報更加不成比例。根據塔瑪納哈教授補充的數據,2011年全美學生負債率最高的十所法學院的畢業生,在畢業九個月后獲得全職律師職位的比率大多竟然在百分之四十以下。

最后,相比于貸款壓力,畢業生起薪很低,不足以償還貸款。塔瑪納哈教授指出,社會普遍默認的規則是教育貸款平均數額不高于畢業生起薪平均水平。但從2010年全美法學院畢業生薪水情況來看,起薪均值僅為七萬七千美元,距離十萬美元的貸款均數仍有不小差距。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的相關研究也佐證了這一判斷。

因此就平均狀況而言,美國法學教育的投入要遠大于回報。塔瑪納哈教授直率而不無憂慮地警告:美國法學院正在走入失敗!當然,也有評論者對于上述數據的解讀提出不同看法。比如喬治城大學教授施拉格(Philip Schrag)認為,以起薪評估法學教育的回報相對短視且狹隘,因為不僅學生薪資會隨工作年限而增加,而且全美針對教育貸款設立了收入基準還款方案(Income Based Repayment, IBR)。這指的是美國聯邦教育基金為了減輕學生償還教育貸款壓力,將每個月的還款額度與學生工作后收入水平綁定。學生大概每個月只需要將個人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用來償還貸款即可;此外,二十年后學生未清償的貸款將得到免除。這樣看來,塔瑪納哈對學生經濟狀況可能太過悲觀。

塔瑪納哈教授的回應是,該觀點忽略了律師職業中殘酷的競爭:進入全國大律所的畢業生約有一半最后會離職轉入地方較小的律所,領取更低的薪資。同時,較低的起薪意味著償還教育貸款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成為法學院畢業生的困擾,這進一步影響了年輕人婚姻選擇、家庭收入積累以及子女教育規劃。美國法學教育的經濟問題,就放大成為有關美國法學從業人員的社會問題。因此,美國法學教育的經濟困境是法學教育深層危機的表征。而通過塔瑪納哈教授的分析,危機的根源就是US News主導的法學院聲望排名。

“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告排名”網站

物非所值的法學院:聲望排名與激增的學費

US News排名的全稱為“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告最佳大學排名”(U.S. News & World Report Best Colleges Ranking),是美國新聞媒體公司U.S. News與World Report針對高校展開獨立調研并發布的排名數據。該公司前身是創始人戴維·勞倫斯(David Lawrence)分別于1933年和1946年創立的US News與World Report媒體公司,其最早業務只包括社會新聞,但現在已經涵蓋社會新聞、公眾意見、消費者咨詢、排名以及分析等各個方面。我們熟知的US News大學排名最早出現在1983年,自推出伊始就遭到諸多抨擊與批評。早在1990年代就已有學者及教育家指出,針對學校的考核不能單以數據為準。在九十年代中期,里德學院(Reed College)和斯坦福大學曾公開抵制該排名。此外,在2007年美國私立文理學院校長組織(Annapolis Group)年會中,十二位校長聯名發表公開信共同抵制US News排名,并且得到多數與會代表的支持。

十二位校長共同抵制US News排名的公開信

但不可更改的事實是,從1983年至今US News排名成為學生選擇、評價高校的重要參考指標。排名順位的變化,關乎到一個大學的招生規模、生源質量以及收入來源,也涉及到院長或校長的職位是否穩固。在塔瑪納哈教授的分析中,US News排名興起的時間段與美國法學院學費激增的時段基本重合,兩者顯然有著某種相關性。具體來說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法學院之間聲望排名競爭導致資金投入大幅增加,學費因此上漲。全美律師協會對美國法學院加以資格認證,其設立的標準包括法學院師生比例、圖書館規模、法律診所及法律寫作課程教師數量等等。這些標準被US News排名吸納,成為影響法學院聲望的重要指標。法學院需要投入巨大資金來提升自己在這些指標上的表現,因此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法學院學費逐漸攀升,低學費時代一去不復返。

這些指標中最體現法學院成本上升的是師生比例與論文發表。US News排名中,師生比例越高、論文發表數量越多,打分越高。短期來說,提升學院排名的有效方法,自然就是擴充師資規模、聘請明星教授,這樣在增加論文發表數量的同時也提升了師生比例。從長遠來看,學院則需要在制度上減少單個教師授課負擔,保證教師有更多時間投入到個人學術研究中。這兩個趨勢都意味著與之前相比,相同的教學任務需要更多的教師來分擔(塔瑪納哈教授指出,當下美國法學院教師每年課時任務相比于1960年代,減少了三到四個課時),法學院的運行成本自然快速上漲。此外,法學院一般采取物質激勵的方法提升學術產出。在普遍提升教師工資的同時,對于在頂級刊物發表論文的教授加以豐厚獎勵。這也提升了法學院的成本。

其次,社會對法學學位的巨大需求,使得法學院有資本通過提升學費來賺取更大的收益。雖然US News排名并不直接影響學生對于某個專業的偏好,但它每年提供的就業數據、薪資數據對學生的選擇具有引導,乃至誤導作用。塔瑪納哈教授指出,2000年之后美國律所薪資持續攀升,刺激大學生選擇進入法學院。與此同時,US News排名中各大法學院畢業生就業數據水分嚴重,這就使得學生在做出選擇時盲目樂觀,缺乏對于未來就業風險的充分認知。比如,塔瑪納哈教授非常坦率的承認偽造就業數據是法學院排名競爭之中的“潛規則”,因為不這樣做就會掉隊。此外,獲得較高的排名對于學生、教師、院長、校長和校董事會都有利,因此這種造假又是基于某種共謀。而今時今日這種虛高的就業數字已經到了荒謬的程度:在2008年到2010年全美國只需要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七名律師,而每年法學院畢業生人數就是這個數字的兩倍多,可是法學院的平均就業率依舊接近百分之百。高薪的職業、漂亮的就業率,使得每年申請法學院的人數居高不下,法學院同樣也有底氣將學費一升再升。

US News的法學院排名

可是,如此高昂的教育成本是否物有所值,是否切實提高了法學院的實力?

結果不容樂觀。根據塔瑪納哈教授的研究,在US News排名引導下,法學院的資金投入大部分流向了科研也即對于論文發表數量的追求,而忽略了對于學生的培養。這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US News將全美律師協會(ABA)資格認證標準吸納為排名依據后,全美各類法學院為了提升排名,競相仿照頂級法學院將資金投入到提升師生比例、擴建圖書館、發展診所教育、開設法律寫作課程等方面。這一方面導致不同層次的法學院逐步趨同而喪失了應對各州不同法律需求的多樣性;另一方面現實狀況是低層級的法學院永遠追趕不上精英法學院:雖然通過巨額投資一些法學院排名有所提升,可由于“水漲船高”,這些法學院學生的就業前景依然黯淡,市場競爭力依舊不強。但因為學費高昂,學生實際上付出了更多,收獲的卻不變甚至更少。

其二,US News排名鼓勵的學術發表競爭制度已經走入歧途。以下三類現象可以說明這一點。首先,US News排名引導法學院通過減輕教師課時量來增加學術發表的方法存在問題。平衡論文寫作與教學任務的方法是高度個人化的,不同教師衡量尺度不同。對于熱愛教學的教師而言,每年十二個學分的課程都不算負擔;但對偏重研究的教師來說,這確實沉重的包袱。這意味著縮減教師課時量不必然增加學術產出,反而給法學院帶來額外成本。其次,通過提高薪水、論文獎勵來保障或促進學術產出也存在問題,因為法學院教授薪資即使同律師相比,單位時間內薪資水平也毫不遜色;而且盲目的發表激勵反而讓原本更有意愿指導學生的教師放棄課堂講授和與學生交流的時間;最后,學術發表競爭產生出的大量論文中,相當比例的論文既無人引用,也對司法實務沒有任何價值。換句話說,它們除了給寫作者帶來好處、給寫作者學院帶來利益外,沒有任何意義。

上述異化的學術發表競爭使得法學院教授將大量時間投入到科研,而壓縮了指導學生的時間;同時法學院也因為這一競爭投入巨大,并最終導致學生成本的上升。塔瑪納哈教授自己承認:如果這一發表競爭可以不這么激烈,那么自己可以每年多開設一門課程。此時學術產出可能有所下降,但對自己而言無所謂損失;對學生和學院來說則頗為受益,因為學院可以減少聘用人數而節約成本,學生也可以減輕負擔。

法學院如何轉嫁排名競爭成本

US News排名導致法學院運行成本大幅上升。這在相當程度上意味著法學院擁有何種程度的資金,就會在排名中占據何種地位。因此法學院需要擴充資金來源,以便進一步提升自身排名。除卻相對穩定的捐助或州與聯邦的資助,法學院重要收入來源就是學生的學費。在提升學費數額外,有效的方法就是盡可能的多招學生,擴大學費基數。在塔瑪納哈教授看來,法學院主要有以下三種策略來實現這一目的,每一種策略本質上都是法學院將競爭成本向學生身上轉移。

第一種策略是法學院招收非全日制學生。法學院當然也可以降低錄取門檻來容納更多申請者,但這會導致US News排名中的重要指標“LSAT中位數”的下降,進而影響法學院聲望。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接受原本LSAT成績沒有達標的學生,但不給予他們正式學生資格;相關課程也只在晚間開設,同時限制他們每學期能夠修習的學分。官方給出的理由是考慮到LSAT分數較低,需要更多時間適應法學院的學習和生活。但數據表明,LSAT成績和學生進入法學院后的表現不存在相關關系。

法學院入學考試

第二種策略是法學院開放轉學機制,允許學生轉出和轉入。這是較為知名的法學院通常采取的做法,即在第一學年結束后學生如果不滿意自己所在學校,可以向目標學校申請,經過批準和學分轉換后即可轉出或轉入。這一方式同樣不影響法學院LSAT中位數,而且對于轉出和轉入的學校都有好處。對所轉入的學校而言,擴大了生源,增加了學費收入。對所轉出的學校而言,通常申請轉出的學生成績優秀,需要學院支付大筆獎學金;在他們轉出后,學院無形中也降低了成本。但這一策略對于排名越低的法學院越不利,因為這些法學院很難獲得轉入的學生;為了穩定生源,它們不得不加大獎學金支持力度。因此排名越靠前的法學院越受益,排名越靠后的法學院則越吃虧。不同層級的法學院之間馬太效應逐漸出現。

最后一種策略是獎學金機制。法學院往往給予LSAT分數在該校錄取中位數以上的學生獎學金。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比同等層次的學院招攬更多的生源,另一方面則有助于進一步提高LSAT中位數而提升排名。表面上看,法學院的成本上升了,但實際上獎學金最終還是來自于學生的學費,獎學金數額越高,其實意味著學費也會越高。如果LSAT分數在中位數以上的學生獲得更高的獎學金,就意味著沒有獲得獎學金的學生要承擔更高昂的學費。

需要注意的是,當第二種策略和第三種策略相疊加時,學費這個經濟問題會演變為社會問題:首先,當一個學生可以獲得排名靠后學校的獎學金,同時又被排名靠前卻沒有獎學金的學校錄取時,家庭經濟社會地位成為影響個人教育機會的決定性因素。談不上貧困但也不算富裕的中產階級,此時就面臨著非常艱難的選擇:選擇排名靠前的學校有可能增加家庭負債,但選擇排名靠后的學校可能喪失更好的就業機會,導致社會經濟地位下滑。中產階級家庭會由于子女學費問題而面臨更大風險。其次,越是擁有良好家庭背景的學生,越容易獲得更好的教育機會。這樣就導致了社會精英的固化。教育成為了社會階層再生產機制,而非推動社會地位流動的動力。最后,越是排名靠前的學校,越有充足的獎學金與名望吸引優秀的學生,從而進一步提升學校實力。頂尖法學院的榮耀是建立在大量底層法學院日益艱難的基礎之上的。美國法學教育繁榮的背后有著巨大的陰影。

這些社會問題進一步發展,首先在社會層面它會侵蝕分配正義,社會兩極分化日趨嚴重;其次在個人層面它會導致機會成本上升,人生選擇減少。塔瑪納哈教授以自己個人早年經歷為例指出,自己在1980年代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畢業時個人負債大約為一萬五千美元(折算通貨膨脹率后,相當于2010年前后的三萬五千美元,不到當下美國法學院畢業生平均負債數額的一半)。較小的貸款壓力使得他可以全然拒絕律所工作,畢業后先擔任公共辯護人繼而去發展中國家擔任律師,最后選擇回到大學攻讀法律科學博士(J.S.D.),進入學術體制。但在今天,法學院畢業生平均負債為十萬美元,律所工作平均起薪一年僅為七萬七千美元時,毫無疑問生活變得更加艱難、更少選擇、更少希望。“法學教授會向他們的學生兜售文憑,卻不會對身邊的人這么做”,無怪乎塔瑪納哈教授會如此感嘆。

布萊恩·塔瑪納哈

洞見與局限:反思《失敗的法學院》

回顧以上討論,我們不難看到自1980年代以來US News排名主導下的學院競爭,不僅導致法學院運行成本飆升,學術發表競賽走入歧途,而且這些成本與負面影響最終都由進入法學院的學生承擔。在排名競賽背后,導致美國法學院失敗的深層因素在于:無論是法學院行政人員還是法學教授,都沒有將培養學生視為提升法學院競爭力、改革法學院培養模式與制度的核心目標;反而是將可以量化的、能夠觀察到的指標視為萬靈藥方。

更寬敞的圖書館、更雄厚的師資、更重視科研的教師當然能夠給學生帶來益處,但正如塔瑪納哈教授反復強調的:作為職業教育的法學院,應當讓自己的畢業生生活得更好而非背負巨額的債務。日趨激烈的排名競爭及其高昂的成本顯然已經背離了這一目標。法學院將競爭成本轉嫁給學生,在大幅提升學費以外,通過各種策略擴展生源。這就導致美國當下律師就業市場中供需關系極不平衡。畢業生無法充分就業,導致法學院通過偽造就業數據來維持自己的排名,這就進一步影響了學生選擇專業時的決策。

事實上,越來越多的美國學生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他們意識到自己在職場上遭遇的不幸,部分上要歸因于法學院的培養模式及其虛假的信息。他們通過網絡留言、法律訴訟等方式表達著自己的不滿。比如,在Gomez-Jimenez v. New York Law School 中,學生便控告紐約大學法學院提供的就業數字誤導了自己的專業選擇。

塔瑪納哈教授聚焦于學生經濟狀況的視角,在相當程度上分析了US News排名如何從結構上改變了美國法學教育,有力揭示了美國法學教育繁榮背后的危機。我們可以看到,當下盛行的各類排名本身雖然不產生資源,但它決定了資源的分配,如“指揮棒”般指導著法學院在人事制度、招生項目、培養模式方面的變革。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應當以US News排名給美國法學院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為鏡鑒,關注每一次、每一種教育變革能夠為學生帶來何種影響,這樣才能避免高等教育淪為追逐排名的金錢與數字的游戲。相比于同類作品,比如沃爾特·奧爾森(Walter Olson)側重于文化分析并將法學院描述為意識形態斗爭場所的《引發失序的法學院》(Walter Olson, Schools for Misrule: Legal Academia and an Overlawyered America, Encounter Books, 2011),塔瑪納哈教授第一次提出法學教育者們的目光,應當聚焦于學生沉重的貸款負擔與黯淡的就業前景。

《引發失序的法學院》

不過這一視角在提供洞見的同時,也有其內在局限。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它忽略了法學院在職業技能培養之外的功能。美國法學教育主要集中于法律碩士(LL. M)以及法律博士(J.D.)項目,相較于發掘學生興趣、注重通識培養的本科教育,它無疑更具有職業技能傳授的性質。但除此之外,法學院為學生提供了相對穩定的法律人共同體環境,通過課程與社會活動為學生之間、師生之間形成穩定、長期合作關系提供基礎。同時,并非所有進入法學院的學生都以從事律師職業為導向。法學教育屬于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它通過課業壓力、實習機會、學術期刊編輯遴選等方式對學生加以分類,使之從不同選擇中發現自己的興趣與長處,走向不同的社會崗位。最后,在校學生通過法學院得以結識已進入職場的校友,這對于畢業之后獲得更好工作機會而言意義重大。因此,從社會學角度分析,法學院是重要的社會化場所,它可以為社會培養各種類型人才而非局限于律師。

塔瑪納哈教授當然可能會辯解說,進入成本巨大的法學院卻最終沒有從事法學相關職業,很可能導致學生個人經濟狀況陷入窘境。但需要看到的是,隨著互聯網發展,網絡課堂、信息技術的普及,獲得法學知識本身的成本已然大幅下降。法律的程序、法規的含義、案件的勝訴概率已經不再是律師、法學教授壟斷的秘籍,相關信息可以簡易地從網絡獲知。此時,法學院存在的意義就不僅僅是提供無法取代的知識,而是上述涉及到法律共同體、職業人脈聯系、個人興趣與優勢培養等各方面綜合因素。同時,法學知識成本下降,法學院學費是否也會逐步穩定在合理的水平?學生選擇法學院的決定是否會更加理性?所有這些未知因素,都讓我們對本書經濟視角的有效性有所保留。

其次,它所提供的分析框架稍顯局限。從學生支出與收入角度衡量法學教育成敗,是以學費為代表的支出能夠精確反映學生投入的成本為前提的。就美國法學教育模式而言,這一分析框架大體成立。但可能并不適用于其它國家與地區。

具體來說,其一,有可能存在學生個人繳納的學費無法代表法學教育成本的情形。比如,我國法學教育涵蓋了本科、碩士、博士各個階段,學費由國家層面統一規定。因此,學費并不反應法學院實際運行成本的變化,學校或學院也無法通過學費等方式將成本轉移到學生身上。此外,我國教育模式中本科階段設立助學金或教育貸款項目,研究生階段則通過學業獎學金制度減免部分甚至全部學費。這意味著在分析我國法學教育成本時,除了關注學生個人繳納的學費,還應當考慮國家負擔的部分。同時在衡量我國法學教育的收益時,除了關注學生個人薪金水平,還要考慮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整體上能否滿足社會多元化需求。只將目光聚焦在學生個人投入與所得的研究方法,顯然有局限性。

北京大學法學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清華大學法學院

其二,學生進入法學院的成本與收益如何核算存在爭議。舉例來說,兩位本科分別是哲學和信息技術專業的學生,同時進入同一所法學院攻讀法律博士學位;他們本科同學則分別在原專業攻讀博士學位。假定他們兩人家庭經濟地位一致,并且在學費與生活開銷上支出相同,并最終找到相同薪水的工作。根據塔瑪納哈教授分析,這兩位同學獲得法學學位的成本和收益應當是一致的。但實際上,兩個學生內心對自己的學位是否“有價值”的評價,卻可能完全不同,因為他們的參照對象有差異。哲學背景的學生會發現,法學學位讓自己比原先哲學專業同學獲得更高收入;但信息技術背景的學生可能覺得相較于原先同學,法學學位帶給自己的提升并不大。特別是考慮到美國教育模式中,法律博士項目會收取高昂的學費而其它專業博士項目(Ph.D.)則基本提供獎學金以抵消、減免學費時,尤為如此。

由此可見,一些學生選擇法學院,坦率來說可能不是由于法學院的經濟回報有多么好,而是因為它沒有其它專業經濟回報那么糟。這意味著雖然從債務數據上看某個學生選擇法學院是不理性的,但對他本人而言可能反而是理性選擇。因此當塔瑪納哈教授呼吁我們關注法學院畢業生經濟狀況時,僅僅分析學費、貸款及工資水平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應當考慮不同群體學生選擇法學院時的機會成本,以及相較于原先選擇,法學教育給學生帶來的收益。

誠然塔瑪納哈教授《失敗的法學院》一書存在上述局限,但其核心洞見依舊對我們深具啟發意義。在當下我國社會轉型、大學教育改革、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進程中,我們更要如塔瑪納哈教授所提醒的那樣,警惕聲望排名競爭對于(法學)教育的異化。如何能使(法學)教育變革切實有利于學生發展、滿足社會要求?或許本書的回答并不完善,但通過揭示美國法學教育繁榮表象背后的危機,它為我們反思自身法學教育的發展與革新提供了鏡鑒。這也是在一個不同法律體系、不同教育模式的背景下,閱讀、分析本書的價值所在。

    責任編輯:丁雄飛
    校對: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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