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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一男子淚灑庭審現場
“我因為自己的無知,做了這件事,目前事業也虧了,父母年紀大了,我35歲了還單身......希望法院能夠對我多給予照顧。”
這是一位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陳述之余禁不住淚流滿面,但是法律的底線不容突破,每一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6日,被告人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賬戶從事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仍將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銀行對公賬戶、U盾及密碼提供給他人。同日,在受害人被網絡詐騙資金通過其它賬戶周轉后又轉入上述師某某提供的賬戶。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自身名下的公司對公賬戶、U盾及密碼提供給他人,為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另查明,被告人師某某因犯詐騙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師某某有自首情節,且親屬已代為退賠受害人部分被詐騙資金,綜合考慮被告人師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當庭以被告人師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有話說
法律是用來規范我們的行為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逃避法律的條件。本案中,師某某是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仍然為他人提供便利,而且其有犯罪前科,屬于明知故犯,所以不是法不容情,是這份“情”應當建立在尊法、守法、重法的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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