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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堪生活重負殺害精神病妻子,寶雞一男子被訴故意殺人罪
中國檢察網近日公布的一份起訴書顯示,陜西寶雞陳倉區一名男子不堪生活重負,故意扼頸殺害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和受害人周某某為夫妻關系,周某某長期患有癲癇等精神類疾病,行為不受控制,經常離家亂跑,曾在寶雞市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就診,有精神殘疾證件。
2023年2月22日下午周某某離家出走,23日下午被人在岐山縣某村發現其右小腿骨折,受傷原因不明,先后兩次被送往醫院就診,確診為右脛腓骨骨折、精神分裂癥、右眉弓皮膚挫裂傷。因手術需要大筆醫療費和無人陪護管控,梁某某及家人未給周某某住院手術治療,而是將其接回家中安置,并請村醫打消炎針保守治療。
2023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自覺生活負擔太重,遂對妻子心生殺念。他將周某某所蓋的棉被拉到其下巴處墊著,用雙手掐住周某某脖子致死。
起訴書顯示,2023年2月27日公安機關接警后到梁某某家調查了解周某某死亡情況,但梁某某并未如實供述殺人事實。3月4日,公安機關接到梁某某親屬及村干部報案后到梁某某家中,梁某某在親屬的陪同下跟隨公安民警去公安機關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扼頸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生前右小腿外傷為死亡輔助因素。該案由寶雞市公安局陳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3年6月8日向陳倉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陳倉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因不堪生活重負,故意殺害患有精神疾病、受傷嚴重的妻子,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梁某某被親屬送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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