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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出這種異議之訴是否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

案情簡介
某供應鏈公司、某建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裁定凍結該建筑公司銀行存款500萬元。案經一、二審審理,判決生效。因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供應鏈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對前述凍結款項繼續凍結。郭某主張上述款項中包含某工程甲方通過該建筑公司賬戶向其支付的勞務工資,遂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裁定,駁回了郭某的執行異議請求,郭某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審理
法院審查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郭某對案涉銀行存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本案中,法院凍結的某建筑公司涉案賬戶,系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且名稱為某建筑公司,根據執行異議程序中銀行存款權屬的判斷標準,應認定某建筑公司為案涉銀行存款的權利人,對于郭某提出的異議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郭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貨幣作為特殊動產,流通性系其生命,賬戶內貨幣的占有與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貨幣合法轉入即屬于法律規定的合法交付行為,所有權自交付時發生轉移。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應當按照賬戶記載的所有人認定賬戶內資金的歸屬。郭某主張其享有的債權從性質上來講屬于普通債權,相較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并不具有優先性,亦不足以排除對案涉款項的執行。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
(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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