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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廳官張仕和一審獲刑13年:違規處置國有資產致特別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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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張仕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張仕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已退繳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張仕和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仕和利用擔任貴州省煤炭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貴州盤江煤電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貴州盤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貴州盤江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貴州盤江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物資采購、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29萬余元;張仕和在擔任貴州盤江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資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仕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張仕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鑒于張仕和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全部退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王建亮
圖片編輯:施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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