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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新規:下班回工作微信算加班,這些證據幫你拿到加班費
很多“打工人”下班后還要回工作消息,那么,下班回工作微信算不算加班?
這個問題以前沒有一個標準答案,但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牽出的“隱形加班”案件,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下班回工作微信算不算加班
李某經常是需要在下班后利用微信或者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者同事進行工作交流,其認為這些工作都屬于加班,所以李某起訴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間的加班費。
公司卻認為李某所主張的加班內容系其工作時間之外的個人行為,并不屬于加班,堅決不給加班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工作日下班時間和休息的時間用社交軟件與客戶、同事工作交流已經超出了簡單的溝通范疇。這個工作的內容更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符合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該認定為加班,最終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3萬元的加班費。

加班
該案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明確了隱形加班的法律性質,保障了我們廣大加班族應該有的權益。
不得不說,在現代社會互聯網和社交媒體非常普及,工作和生活的界定都變得非常模糊,我們員工經常下班后還需要處理工作的事宜,不得不說,隱形加班不僅影響我們員工的休息和健康,也侵犯了我們合法的權益。

應該如何界定加班呢?
那么,我們應該如何界定加班呢?
李邁律師認為,我們需要綜合考慮勞動者是不是在工作時間處理工作事務?是不是付出了實質性勞動?以及是不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如果是簡單的溝通,又有偶發性和臨時性,并沒有影響勞動者個人生活,那就不應該認定為加班。

隱性加班該怎么算加班費?
那么,隱性加班該怎么算加班費?
加班分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具體的加班費標準為:
1、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我們員工主張加班費,就要對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很多公司加班采用口頭通知的形式,缺少書面證據,是否加班往往體現在工資、打卡記錄、工作記錄等情況中,然而這些證據往往保存在用人單位,打工人很難獲得,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
所以,一般情況下,我們要提前收集考勤記錄、加班記錄、工資條、交接班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有加班的事實,一般就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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