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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兩會丨委員建議將家庭矛盾調解機制前置到“離婚冷靜期”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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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協委員周國翠向正在召開的省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提交提案,建議將婚姻家庭矛盾調解機制前置到“離婚冷靜期”,而不是限于訴訟階段,既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的調解作用,又能更好發揮“離婚冷靜期”的作用。
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離婚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申請。
周國翠表示,設立“離婚冷靜期”目的是對離婚進行干預,降低離婚率,但在執行中有些流于形式,當事人等待的三十日里自身可以做什么,民政部門可以做什么,沒有詳細指引或建議,多數地區也沒有配套措施,給予當事人幫助和指導。
她建議將婚姻家庭矛盾調解機制前置到“離婚冷靜期”,并將該機制引進到民政部門,而不是限于訴訟階段。同時,創設由第三方介入的疏導機制,引入更多專業力量和機構如心理咨詢師、律師、婦聯、兒童救助機構等,還可開設婚姻指導課程,在“冷靜期”時介入,對當事人加以疏導和調解,幫助其真正實現“冷靜”。
她建議,當事人申請離婚時,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先正面疏導,告知“離婚冷靜期”內可提供的配套服務,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情形下提供服務。對可以挽回、矛盾不大的婚姻情況可增設“親友調解員”,申請離婚時雙方各自攜一位親友到場,參與調解并簽字。民政部門可以就結婚時長、離婚原因、雙方過錯等,綜合考慮決定冷靜期的時長和方式。
責任編輯:謝春雷
圖片編輯:朱偉輝
校對:張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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