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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刊文談隱形加班判決:保障勞動者“離線休息權”由虛向實

據1月23日《北京日報》報道,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牽出的“隱形加班”案件。案情顯示,李某所主張的加班內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者同事進行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于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應當認定構成加班,據此判決其所在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費3萬元。
這一案例,并非首次進入公眾視野。此前該案就曾轟動一時,如今被寫入地方法院工作報告再度引發熱議,主要與地方司法機關的以案說法和社會現實有關。個案判決及其背后的論說,是實現規則具象化、提高法律介入力的重要路徑之一。法律系統發揮社會調適功能,往往也是一個從特殊到一般的過程。
上述“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固然是個案,有其特殊性,但這并不影響人們從中總結和提取一些有現實針對性、有普遍意義和價值的內容。此案之所以備受業界、學界和網絡輿論場的關注,很大程度是因其堪稱“能動司法”的典型樣本——對于客觀存在而法未提及的“隱形加班”現象,審判機關沒有回避,也沒有采取曲線策略“轉換矛盾”,而是透過現象看本質,直指核心、開宗明義,充分體現出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專業擔當。
該案判決提出以“提供工作實質性”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其意義在于——其一,在司法視域內,承認了“隱形加班”的存在;其二,在方法論層面,為相對準確、便利、高效地鑒別“隱形加班”提供了參考。以往,“隱形加班”更多的是一個輿論話題、社會學課題,但是本案的審理、判決和傳播,使其距離成為法律概念前進了一大步。
誠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沒有“判例”這個法律淵源,處理個案時依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這并不妨礙此案成為有深遠影響力的案例或者說標志性案例。事實上,最近一段時間,在一些涉及“隱形加班”的民事訴訟、勞動仲裁中,不少職能部門都援引了上述案件中總結的一些認定標準,讓勞動者的付出得到了更科學、充分的“計算”,權益得到了更公平的對待,保障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也進一步由虛向實。
可以預見,在現有社會運行秩序里,基層司法機關、司法實踐對“隱形加班”的介入,注定是漸進的、有限的。從個案的判決到大眾所期待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必然還有一段不短的路——以法治力量撬動“隱形加班”治理,立法、司法機關仍要接續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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