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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后又產生經濟糾紛,孩子的撫養費怎么辦?
夫妻離婚后,負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可以以對方欠付經濟款項為由抵扣孩子的撫養費嗎?一起來看看法院怎么裁判吧。

案情簡介
小明(化名)和小紅(化名)分別出生于2011年、2016年,其父母于2020年協議離婚,并約定小明和小紅均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后因男方拒不支付撫養費,小明和小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男方表示,離婚后其曾數次為女方經營的網店刷單,為女方購買了一部手機等,相關款項均應沖抵孩子的撫養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解除婚姻關系,并約定了子女均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該《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撫養費標準并未明顯高于當地一般生活及消費水平。男方所主張的網店刷單費用、購買手機費用均系其與女方之間的經濟往來,其要求以該款項抵扣撫養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支持了小明和小紅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即父母對子女負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既有人身屬性,又有經濟屬性,且不附加任何條件,不因父母離婚而發生變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上述法條是子女撫養費請求權的規范基礎。主張撫養費的權利主體是子女一方。
司法實踐中,部分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對此存在誤解,往往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或是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以與另一方存在經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以上認識和做法都是錯誤的。撫養費系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所需的費用,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基本載體,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必要基礎,未成年子女才是主張撫養費的適格主體,而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應當作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如父母之間存在其他經濟糾紛,可另行解決,以此抵扣撫養費則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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