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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中學生被同學惡作劇致重傷,校方該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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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因為惡作劇“抽凳子”引發(fā)的人身傷害糾紛。
據(jù)媒體報道,廣州某中學初一學生小杰搞惡作劇拿開同學思思的椅子,致其后腦磕到凳子后躺地不起。隨后,思思被診斷為顱腦外傷、功能性神經(jīng)障礙以及視神經(jīng)挫傷,視力急劇下降,身體多處疼痛,不得不休學一年。法院一審判決小杰父母賠償10萬余元,后者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此事發(fā)生在校園內,但法院判定校方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原因在于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
實話說,法院作出這個校方無責的判決,是需要一定“定力”的。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如果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現(xiàn)實中,很多時候“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如果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這一前提被忽略了,很多人堅持認為,不用看學校做了什么、做得怎么樣,既然學生是在學校里出了事,學校就應當承擔責任。
不僅如此,在一些人看來,把侵權學生的監(jiān)護人和校方捆在一起進行追責,甚至是一個化解矛盾的好方法。因為對于侵權學生一方來說,多了一個共同責任者,也就能夠減輕自身經(jīng)濟賠償?shù)呢熑螇毫Γ匀皇菢芬獾模徽驹谑芎φ咭环剑瑫r追究學校的責任,既能防止校方不聞不問,也能在侵權學生方賠償不起或拒絕賠償時,用校方的賠償來彌補部分損失。
或許也是如此,在司法實踐中,發(fā)生學生校園傷亡事故后,校方被法院判決一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案例,并不少見。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學校對學生安全問題高度緊張,在“課間10分鐘”、開展體育活動時過于焦慮,唯恐“攤上事”。
然而,這種不分青紅皂白、“連坐式”追究責任的做法,并不符合現(xiàn)代法治精神。有過錯者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沒有過錯者被追責,并連帶付出代價,只會損害無辜者的權益,削弱法律的公正權威。
具體到這起案件中,學校有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并不是一筆糊涂賬。比如,校方在日常辦學過程中,已經(jīng)進行了安全教育,張貼中學生行為準則、安全準則標語等。事發(fā)后,班主任及時送受傷學生就醫(yī),并通知雙方家長,也說明校方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到位。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校方無責,在法律上完全立得住,也應該得到有力的支持。
法院判決惡作劇孩子的父母賠償,是有法可依的。小杰剛滿12歲,在民法典劃分中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孩子闖禍,就要由他的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未成年人在校讀書,但父母的監(jiān)護人責任并未改變。
“和稀泥式”判決,換不來公平正義。學生在校期間遭遇傷害事故,固然讓人遺憾痛惜,但事后盲目追責,讓無過錯者一起“背鍋”,只會錯上加錯,無助于事情解決。查清事實、厘清責任、依法追究,才是正確態(tài)度,也才能為這起校園事故劃上一個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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