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務人面臨破產的背景下,何某作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了足額償還其妹妹何小某的借款,與何小某商議通過虛構債權的方式提高其財產分配比例。他們捏造事實,偽造借條,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意圖欺騙司法體系,侵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

債務糾紛
案件介紹:
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何某身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經營需求,多次向其妹妹何小某(另案處理)借款人民幣60萬元。2019年年初,甲公司陷入資不抵債的困境,面臨破產風險。為全額償還何小某的借款,何某與何小某商定通過虛構100萬元債權的方式,提高其財產分配比例。隨后,何某在7份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下方分別偽造了7份借條,總金額達到人民幣160萬元,并指使何小某利用偽造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與他人共同捏造事實,以虛假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鑒于被告人何某能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對被告人何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提出抗訴,該案已產生法律效力。
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干擾了正常的司法活動。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認真的審查,并當庭識破了何某的虛假訴訟行為。最終,法院依法對何某進行了定罪處罰,體現了對當事人權益的主動保護,維護了司法的公信力。

債務糾紛起訴
李邁律師說法:
虛增債權罪的定罪條件包括:
1、造成了股東、債權人或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虛增或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3、虛增或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請注意,如果虛構債權債務的行為侵占公司資產的,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串通他人虛構債權債務的也可能構成詐騙罪。
案外普法:
此案例提醒我們,在面臨破產等經濟困境時,應尋求合法、公正的解決方案,而不是試圖通過虛假訴訟來逃避責任。對于任何違反法律、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這也提醒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虛假訴訟的發生,確保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