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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四萬多元在網絡“中古店”買的二手包是假貨,賣家被判退一賠三
近年來,隨著網絡購物平臺的發展,不少喜歡奢侈品的消費者選擇通過網絡購買二手奢侈品包,網絡“中古店”也隨之大量涌現。奢侈品包價格昂貴,但二手包又真偽難辨,消費者買到假包向誰索賠?主張“退一賠三”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購假冒“香奈兒”包的案件。
案情簡介
上海的李女士長期通過一家中古包網店購買奢侈品包。2022年4月,李女士又在這家網店網購了兩只閑置的奢侈品包,其中一只是價格4.35萬元的“香奈兒”金球包。

中古包網店與李女士的聊天記錄 本文圖片均為“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 圖
2022年5月,李女士收到這只期盼已久的“香奈兒”包的快遞。然而,李女士卻發現這只包的撕膜后有留膠,便將所購買的包送專業機構鑒定。鑒定結論顯示:不符合該品牌正品的工藝特征。李女士將該網店的經營者某中古商貿公司起訴至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庭審中,被告辯稱,被告只是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幫忙找包,雙方是委托合同關系,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是以4.24萬元通過網絡從別處購得,這只包由案外的賣家直接郵寄給李女士,自己并沒有經手過這只包。郵寄之前,被告也找了資深的鑒定師進行過鑒定,所以,被告主觀上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另外,李女士自行委托的鑒定并非法院司法鑒定,被告并不認可。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裁判
審理過程中,根據被告的申請,奉賢區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再次對涉案包的真偽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不符合該品牌正品的工藝特征,涉案包為偽。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開設的網店購買涉案包,并向被告支付相應的對價,被告交付涉案包,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辯稱雙方系委托合同關系,但被告的舉證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委托合同的合意。從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看,無論是了解商品情況,還是后期原告向被告反饋包有問題,被告從未向原告披露所謂賣家的姓名、聯系方式等具體信息,被告也做出了保證正品的承諾。縱觀整個交易過程,足以認定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經鑒定,涉案的包為偽,原告基于對被告的相信,使得其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已經構成欺詐。
最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退貨退款;另外,被告支付原告三倍賠償款130500元。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奉賢區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事審判庭庭長、四級高級法官方煜表示,當經營者售賣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三”。“退一賠三”指的是,經營者無條件給消費者退款,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向消費者賠償。如果增加賠償的金額不到500元的,則按500元進行賠償。
主張“退一賠三”,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購買者應符合消費者身份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本案中,李女士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購買奢侈品包,符合消費者的認定條件,這也是本案能夠適用“退一賠三”的基礎條件。
法官在此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奢侈品過程中,建議結合自身購買力,通過正規渠道理性購買。如購買到假貨,應及時保留與商家構成合同關系的證據和購買商品的相關證明,特別是商家對產品的描述、承諾等,以備維權所需。
二、出賣者應符合經營者身份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本案中,被告在淘寶上經營網店,并以“售賣奢侈品包”為主要業務,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經營者”的身份。
法官在此提醒,誠信是社會契約的前提,道德是商業文明的基石。恪守商業道德,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自己銷售的商品進行嚴格核查義務,是企業應盡的主體責任和義務。二手奢侈品經營者應秉持誠信經營原則,杜絕制假、售假,營造健康、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圖片源自網絡
三、經營者有欺詐行為
在二手奢侈品買賣市場中,商品的真偽是認定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客觀標準。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說明涉案香奈兒包是正品,原告基于被告的承諾繼而作出購買行為。事后,涉案包包經鑒定為假貨,因此,被告行為屬于消費欺詐。
法條索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屬于欺詐行為。
(原標題為《花了四萬多,在網絡“中古店”買的二手名牌包,竟是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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