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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律師:委托他人去借款,債務該由誰來承擔?
“這錢的實際使用人不是我……”
借貸糾紛中,如果名義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樣,那么,應該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的責任?還是由實際用款人承擔還款的責任呢?

債務糾紛
A借給B人民幣50000元,并給了A寫了一張借條:今從A處借到現金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借款的期限為十天,2分的利息,并簽字捺印。后經A多次催要,借款仍未償還。A以B為被告訴至法院。令人意外的是,在開庭當天到庭的不是被告B,而是C。
C稱,借款人雖然是B,但自己才是這筆款項的實際使用人,申請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并承擔向A還款的責任。經詢問A,A表示自己對此一無所知,但自己同意C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B向A借款50000元的事實,既有當事人陳述,還有B提供的借條等證據,事實清晰,A與B之間的借款關系依法成立。雖然C表明其是實際使用人,但A并不知情。另外,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B作為借款人應該按約償還A出借的借款。C自愿與B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系真實意思表示。最終判決B與C一起歸還A借款共計50000元。

借貸糾紛
我想問,如果你遇到借款合同中名義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你會怎么辦呢?
律師教你:
第一,根據雙方舉證分析出借人對于名義借款人和實際使用人不一樣的情況是否知情?
第二,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時已知實際使用人和借款人不一致,則直接約束出借人和實際使用人,借款人不承擔還款的責任。
第三,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時不知道實際使用人和借款人不一致,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由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第四,出借人在借款時不知道實際使用人和借款人不一致,實際使用人申請參加到訴訟中時,法院應向出借人解釋其有權選擇相對人,選實際使用人作為相對人的,就不應再判令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第五,選定借款人作為相對人的,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法院可以釋明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實際使用人提出權利主張,在判令借款人承擔責任的同時,判令實際使用人向名義借款人承擔責任,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債務糾紛律師
綜上所述,名義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應由誰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關鍵在于出借人在款項出借時是否明知以實際借款人作為出借對象進行出借,在相應糾紛中雙方的舉證重點和對象也應圍繞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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