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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婦女不同于單身婦女:湖南一醫院被判令完成冷凍胚胎移植
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號消息,1月11日,湖南高院聯合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婦女聯合會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全省法院“情暖三湘”民生司法保障行動進展和情況,并發布涉民生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已實施完胚胎培育的喪偶婦女,可繼續完成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鄒某訴湖南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0年,鄒某與丈夫陳某因生育障礙問題,為實施試管嬰兒輔助生育手術到湖南省某醫院進行助孕治療,并于2020年10月簽署了《助孕治療情況及配子、胚胎處理知情同意書》等材料。因鄒某的身體原因暫不宜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湖南某醫院對符合冷凍條件的4枚胚胎于當日進行冷凍保存。2021年5月,陳某死亡。后鄒某要求醫院繼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醫院以不能夠為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術為由拒絕。
法院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但鄒某是否屬于條文中的“單身婦女”需要結合規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綜合看待。“單身婦女”應當指未有配偶者到醫院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情形,鄒某是已實施完胚胎培育后喪偶的婦女,與上述規定所指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單身婦女有本質區別。目前對于喪偶婦女要求繼續移植與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進行生育,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鄒某欲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既是為了寄托對丈夫的哀思,也是為人母的責任與擔當的體現,符合人之常情和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不違背公序良俗。故判決湖南省某醫院繼續履行與鄒某的醫療服務合同。
本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的精神,保護喪偶婦女輔助生育權益的典型案例。法院結合案情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中“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依法認定鄒某喪偶后與上述規定中的“單身婦女”有本質不同,從而確認了“喪偶婦女”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正當性。本案是依法保護女性生育權益的具體實踐,體現了司法對婦女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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