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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業委會決議點名某業主傳播不實信息,被判令道歉賠款
杭州一小區業委會在決議中提及小區一業主時稱其“傳播不實信息,惡意辱罵他人”。1月12日,涉事業主徐先生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透露,其以“業委會侵害自己名譽權和聲譽”為由將業委會告上了法庭,法院已判令業委會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其合理維權費用1000元。

案涉小區 “橙柿互動”客戶端 圖
徐先生告訴澎湃新聞,去年3月7日,一網友在徐先生所在小區的非官方業主群發了一篇文章,提出小區業委會主任在人事任命、修改議事規則等方面存在問題。次日,該小區業委會以書面形式在業主群和非官方業主群內回復,稱業委會人事任命合規,議事規則系在特殊情況下修改,以后會保持此前規則不變。而相關文章所有的指控都是子虛烏有,皆是對業委會和業委會成員的惡意中傷,該群內成員數達到484人,加上其他渠道的轉發,已經涉嫌違法,業委會會通過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身成員的權益。

業委會回復結尾作出了決議,提及了徐先生。
因徐先生在相關文章發布前后,曾多次在小區業主群內表達對業委會工作的不同意見,業委會的回復結尾作出決議時提及徐先生,稱他在上述微信群中多次傳播不實信息,惡意辱罵其他業主,業委會已報警,決議末尾還附有徐先生在微信群中發言的截圖。業委會稱會對以上兩位業主發律師函,走相應的法律訴訟程序。同時業委會也將為此次事件中被惡意中傷的其他委員及業主朋友們提供一切必要法律援助和支持。
徐先生向澎湃新聞表示,相關文章不是他發的,他只是在上述文章發出來后,表達了對業委會工作方面的不同意見,行使了業主的基本權利,不是惡意行為。但他卻在業委會回復中被扣了“帽子”。
去年4月,徐先生以“越權作出對業主個人的決議,侵害業主的名譽權和聲譽”為由將業委會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要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他訴稱,業委會指控其傳播不實信息等行為,引起其他業主對自己的誤解、謾罵和攻擊,侵犯了自己的名譽和聲譽,給自己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困擾和精神壓力,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脅,業委會的決議超出了權利的邊界。
涉事小區業委會主任周某向澎湃新聞表示,徐先生相關文章發出前后,曾多次阻撓業委會工作,提出業委會要公開每次會議的工作紀要、業委會的規章制度、財務狀況等。財務狀況早已公布,且與他當面核實過,取得了他的認同。業委會的會議沒有形成決議是不需要公開的。業委會規章制度早已形成,業委會沒有權限修改。經向徐先生解釋,他仍在業委會此后的工作中頻繁“找茬”。她表示,在相關文章發出后,業委會對文章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回復,同時聯想到徐先生常阻擾業委會工作,也想借此表達對此種行為的回應和態度,但因工作疏忽,不小心將徐先生的名字也公布了。
去年6月,法院公開審理徐先生提起的名譽侵權訴訟案件。業委會辯稱,徐先生與相關文章發布者同一站隊,在案涉兩群內發表大量捏造事實、詆毀、攻擊業委會的言論,造成業委會工作難以開展,業主的信任度大大降低。業委會于是在案涉兩個群內發布回復決議。徐先生挑事在先,惡意捏造、歪曲事實在前,業委會正當處理在后,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通過報警,預稱對徐先生發送律師函或起訴屬正當工作開展,未侵犯徐先生的名譽權。

判決書
法院審理認為,業委會的回應圍繞業主提出的質疑進行調查和反饋。在結尾作出決議時提到了兩位業主,其中一位即為本案原告。被告業委會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撰寫或發布了相關文章,故原告與被告發布的案涉文章主旨聯系不緊密。其次,被告發文中提到原告多次傳播不實信息,惡意辱罵其他業主,但被告并未就該事實充分舉證。被告證據雖然反映出原告曾表達了對業委會的質疑以及與個別業主意見相左的觀點,其中也有個別不雅詞匯,但是原告作為小區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提出自己的看法屬于業主參與小區公共事務的一種表現,原告也有權對業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如果業委會認為原告的言論涉及侵權,可以合法維權,但是業委會就此在決議中確定原告存在多次傳播不實信息,惡意辱罵其他業主的事實未免超出業委會的職責范圍。再次,被告業委會在業主心目中具有權威性,廣大業主對于被告業委會公開發布的決議持有天然的信任感,故業委會決議較一般發言需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對于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應著重審查、謹慎發布。綜上,不可否認,被告發布案涉文章的主旨是回應相關文章的質疑,為相關人員澄清事實,系業委會職責所在,但在案涉文章最后決議部分加入原告“多次傳播不實信息,惡意辱罵其他業主”則已超出文章主旨,且缺乏事實依據,故該院認定案涉文章的上述內容侵害原告的名譽權。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徐先生賠償1000元。
案涉小區業委會主任周某表示,公開徐先生的名字是業委會不對,已按判決賠償其1000元。但業委會還未賠禮道歉,業委會成員們在認真合規工作,也很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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