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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買賣一只和尚鸚鵡獲刑三個月,申訴后河南高院已組織聽證
鄒紅喜是河南南陽的一名中醫,經營著一家診所。2019年他買了一只和尚鸚鵡(名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后于2020年5月25日將鸚鵡賣與他人。為此,他鋃鐺入獄三個月。一起獲刑的還有買家及中介,他們認罪認罰,均被判緩刑。

南陽中院駁回申訴通知書(注:下劃線處應為筆誤)
鄒紅喜上訴后被駁回,他仍然不服,向南陽中院提出申訴。2023年9月14日,南陽中院裁定駁回申訴。此后,他又申訴至河南高院。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針對其申訴組織了聽證。聽證會上,鄒紅喜及其代理律師曾鳴闡述申訴意見并提交了新證據。

鄒紅喜向河南高院申訴后,河南高院組織聽證。
2023年5月23日,澎湃新聞刊發《南陽“鸚鵡案”:交易一只和尚鸚鵡三人獲刑,一人上訴被駁提申訴》一稿報道了此案。
據鄒紅喜稱,2019年八九月份的時候,他以750元的價格從兩名自稱是平頂山人的男子手中買下一只和尚鸚鵡,養在診所一樓。養了不到一年,他覺得鸚鵡太吵,又到處排泄,便決定將鸚鵡出售。2020年5月25日,通過同為醫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紹,他以700元的價格將這只鸚鵡賣給了薛某某。
鄒紅喜說,薛某某經營著一家寵物店,其將這只鸚鵡和店內其他多只鳥在網上售賣,被人舉報,導致案發。
2020年8月19日,鄒、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審。經遼寧德恒司法鑒定所鑒定,涉案和尚鸚鵡屬于瀕危野生動物。案發后,涉案鸚鵡在南陽市動物園寄養。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鄒紅喜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但他認為買賣在我國沒有野外分布、人工繁殖的鸚鵡不構成犯罪。鄒紅喜的律師也為其進行無罪辯護。
2021年11月18日,南陽鄧州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鄒紅喜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一審宣判后,鄒紅喜上訴,被南陽中院駁回。此后,鄒紅喜又向南陽中院申訴。2023年9月14日,南陽中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以鄒紅喜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為由,駁回申訴。
上述《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南陽中院認為,本案涉案的和尚鸚鵡屬于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屬于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范疇。
《駁回申訴通知書》還顯示,南陽中院認為該案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有相應資質,鑒定程序合法,因此原審判決以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并無不當。“因此,原審判決以詐騙罪(編者注:應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你定罪量刑,定性準確,程序合法、量刑適當。”
2023年12月18日,鄒紅喜又委托律師曾鳴向河南高院申訴。2024年1月5日,河南高院向鄒紅喜發出傳票,傳喚其于2024年1月10日到河南高院參加聽證。
曾鳴表示,在聽證時他們闡述了申訴意見并提交了新證據。新證據包括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河南省林業局《關于妥善解決人工繁育鸚鵡有關問題的批復函》“(2021)29號”,該文件第二條為:對我國沒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費氏鸚鵡、紫腹吸蜜鸚鵡、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開展專用標識管理試點。
曾鳴認為,這足以說明,涉案的和尚鸚鵡在我國野外沒有自然分布,屬于人工繁育的鸚鵡,不屬于刑法341條規制的對象,對人工繁育鸚鵡的銷售、交易,不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按犯罪處理。此外,曾鳴還提交了其他類似案例14起,這些案件均是以不起訴或起訴后被法院判決無罪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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