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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下班就開會、一到周末就培訓,憑啥不給加班費?男子把單位告贏了
下班后組織開會,周末被安排參加培訓,頻繁“碎片式”加班,換來的卻是“一紙休書”,被辭退還拿不到加班工資。氣憤之余,上海這位打工人將公司告上法院。
一到下班就開會,一到周末就培訓,憑啥不給加班費?
2021年,小姚進入上海某公司擔任營運總監(jiān),自覺已全身心投入工作,且犧牲了很多周末和休息時間,不料卻在兩個月后被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雇。

羅列的證據(jù)清單
小姚決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在休息時間參加會議、培訓產(chǎn)生的加班費。
仲裁雖支持了賠償金,但未支持加班工資,小姚不服仲裁裁決,決定與東家對簿公堂,于是起訴到松江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平時延時、休息日加班工資1.7萬余元。

下班后開會通知截圖
法庭上,小姚表示——
入職后他多次周末被外派出差、參加培訓,且不允許請假。
另有多個工作日下午五點半后接到工作例會通知,同樣不允許請假。
領導還在周五晚上通知其在周日晚之前完成某工作任務,這些都有釘釘打卡記錄證實。
對此,被告則表示,員工手冊規(guī)定了加班審批制度,加班需要領導審批,否則不能視為加班,小姚的加班未經(jīng)過審批,且培訓遵循自愿原則,因此不能視為加班。
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加班需釘釘申請,報部門主管審批并操作,考勤管理員審核備案,未經(jīng)事先批準,在非工作時間進行一定的工作,一律不作為加班處理。
那么,開會、培訓是否屬于加班?未經(jīng)審批的加班真的不屬于加班?法院給出了答案
開會、培訓屬于加班 法院:支付加班費1.2萬余元
上海松江法院泗涇法庭張水紅法官認為: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這些開會培訓都是用人單位發(fā)起、組織和安排的,確實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應當計入為加班工資;
如果員工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即使沒有審批,也有權主張加班費。
鑒于小姚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釘釘打卡等證據(jù),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安排了他的加班且沒有進行調休,最終,法院支持了小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訴請。
經(jīng)核算,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姚某平時延時、休息日加班工資1.2萬余元。
“碎片式加班”如何認定?
加班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為完成工作任務而延時工作的時間。
如果有的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中關于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培訓不屬加班的規(guī)定,免除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責任,應屬無效。
還有的用人單位盡管規(guī)定了加班審批手續(xù),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卻是職工加班時先填寫加班審批單,然后在申請調休時再進行審批,這就與規(guī)章制度相矛盾。
但有的勞動者僅憑非工作時間收到的一張外出培訓通知,或下班前十分鐘收到的一個參加短會的指令(既不能證明實際參加,也不能證明參加時間),就主張自己的所謂“碎片化加班”,未必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碎片式工作”有可能屬于加班,但如果只是在下班后偶爾回復“嗯”“收到”“明天見”之類,一般不認定為加班。
勞動微評
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的發(fā)展,辦公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界限,下班與上班的邊界也變得逐漸模糊?,F(xiàn)實中的“隱形加班”現(xiàn)象普遍存在,打工人們卻只能暗自叫苦。
完整的休息時間無法保障,也會影響到第二天的工作效率和工作心情。對于企業(yè)而言,“加班文化”的盛行伴隨著人才與骨干的高流失率。“隱形加班”消耗的不僅是員工的精力,更是員工對企業(yè)的歸屬感。
面對“隱形加班”,規(guī)矩不能“隱形”。在當前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有關部門對于“加班”的定義需要重新定義。
“是否提供實際工作內(nèi)容”應當替代“是否身處工作場所”,成為考量是否加班的主要依據(jù)。
對于加班時間的計算也應當提供更加精確的計算方式,讓碎片化的加班時間也能享受到加班薪酬的補貼。
工會和勞動監(jiān)察部門要筑牢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銅墻鐵壁,加大對于企業(yè)的監(jiān)督;而對于企業(yè)而言,與員工之間建立平等的合作關系,并非是一紙合同上的空話而已。
人是企業(yè)立足之本,尊重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是企業(yè)長久發(fā)展的根本所在。
(原標題為《一到下班就開會,一到周末就培訓!憑啥不給加班費?上海男子把單位告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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