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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組織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常發,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警示
基層組織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時有發生,最高法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敲響警鐘。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依法保護農用地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吳兆祥介紹,實踐中,部分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為牟利實施了放任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的行為。人民法院通過妥善審理相關案件,進一步壓實了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等農用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管理和保護責任,努力從源頭減少非法占用農用地違法犯罪行為。
吳兆祥介紹,在發展農村經濟中,發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體收入,發展農村經濟最常見的方式之一。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一些地方的農村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社會資本,以土地流轉、租賃等方式開展多種經營。但由于法律意識不強,一些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為收取高額流轉費,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進行土地發包,隨意變更土地用途、毀壞農用地等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在承包土地過程中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問題比較突出。涉案土地大多以苗木移栽、農業養殖等“合法”名義簽訂土地流轉協議,但實際多用于非法采石、采礦、采土、辦企業、建廠房等非農用途。有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為謀取利益,甚至主動實施破壞農用地犯罪行為。
在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中,梁某東等三名村民小組組長為增加集體收入,違法將耕地發包給另一名被告人挖塘養魚、搭建豬舍,破壞基本農田50余畝,毀壞全部農業設施,最終被依法判處刑罰。
澎湃新聞注意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以及農村合作社等基層組織是土地經營管理主體,也是守護農用地的第一責任主體,是第一道防線,這道防線一旦失守,將給農用地保護帶來嚴重影響。”吳兆祥表示,應當認識到,即使是為了集體利益,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也無權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
“人民法院通過妥善審理相關案件,進一步壓實了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等農用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管理和保護責任,努力從源頭減少非法占用農用地違法犯罪行為。”吳兆祥稱,最高法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給基層農用地管理單位和責任人員敲響警鐘,引導其依法履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管理職責,進一步牢固樹立守好耕地保護紅線和筑牢糧食安全底線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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