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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老板“以探代采”被判無期重審改判7年,同案3人被撤訴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實習生 楊舒媛
2024-01-09 15:08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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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內屈指可數的民營金礦,內蒙古包頭市達茂旗賽烏素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賽烏素公司”)董事長高躍躍因被指控非法采礦,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等罪,一審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同案另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3至9年不等。隨后,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包頭中院審判庭入口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供圖 

澎湃新聞獲悉,包頭中院近日對該案作出重審的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全案不構成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對第一被告人高躍躍由原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7年,另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1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此外,在包頭中院宣判前夕,公訴機關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對同案3名被告人馮帥、劉樹文、張建明撤回起訴,獲得包頭中院準許。

據高躍躍家屬介紹,在此次一審判決后,高路躍再次提出上訴,“一審重審仍然認定了高躍躍犯非法采礦等罪,但涉及‘以探代采’的相似案件,有的地方作不訴處理,也有的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我們希望內蒙古自治區高院繼續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改判”。

宣判前檢方對三人撤訴,作“無罪”處理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3月22日,賽烏素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高躍躍被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拘。此后,高躍躍等9名賽烏素公司人員及采區承包者被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犯非法采礦罪,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等4宗罪。

賽烏素黃金礦業公司   

2005年12月,賽烏素公司從核工業西北地質局208大隊買下西皮金礦,并在隨后獲得由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核準的西皮金礦探礦權。在辦理采礦證的過程中,賽烏素公司依程序進行了包括劃定礦區范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系列前期工作,并依據評估結果繳納了資源價款。因為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單位幾次易主,直至2014年9月15日,賽烏素公司才取得西皮采區的采礦許可證。

檢方指控稱,2008年2月17日,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賽烏素公司將西皮采區采礦業務發包給邱蘇生等三人非法開采黃金,至2014年8月取得采礦許可證前,共開采黃金價值6300余萬元,屬于非法采礦;賽烏素公司人員在此期間申領、使用爆炸物的行為被控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

2021年11月29日,包頭中院一審判決高躍躍被指控的四罪均成立,合并執行無期徒刑;其余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3至9年不等。一審判決后,高躍躍等人不服,上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高院。2023年3月13日,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23年11月20日起,經過6個工作日的庭審,高躍躍案在包頭中院的一審重審開庭完畢。法庭上,高躍躍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全案無罪的辯護意見,其余8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分別作了無罪、罪輕等意見。

澎湃新聞獲悉,在重一審開庭結束一個月后,也即2023年12月28日,公訴機關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以出現新的證據為由,向包頭中院撤回對被告人馮帥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被告人劉樹文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被告人張建明犯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罪的起訴。該撤回起訴的決定,得到包頭中院裁定準許。而在原一審判決中,上述3人分別被判3年6個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檢方在重審開庭后,決定撤回對3名被告人的起訴,意味著3名被告人獲得了無罪的處理結果。”高躍躍的辯護人朱明勇律師介紹說。

全案不認定爆炸物罪,第一被告人由無期改判7年

此次重一審的判決書顯示,包頭中院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采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作出了全案不構成該罪的認定。

包頭中院認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包頭市公安局下發的“爆破一體化”相關文件,僅是公安機關強化爆破作業行政管理,推進爆破一體化工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出臺的《民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作為對民用爆炸物管理的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根據該條例,國家鼓勵采用爆破一體化的經營模式,但并未規定必須采用“爆破一體化”的經營模式。具體到本案,賽烏素金礦未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包頭市公安局下發的“爆破一體化”相關文件要求,由嘉鑫公司為賽烏素金礦提供全流程的爆破一體化服務,該行為違反自治區公安廳、市公安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但并未違反爆炸物管理的相關行政法規。賽烏素金礦的行為應以行政處罰進行評價,不應進行刑事處罰。由此,包頭中院認定高躍躍等人不構成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

對于高躍躍等人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包頭中院認為,被告人高躍躍明知賽烏素金礦西皮采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僅取得探礦許可證,仍與被告人丘文華、廖天祥簽訂《承包合同書》,約定由被告人邱蘇生、丘文華、廖天祥承包西皮采區開采黃金。其間,賽烏素金礦因以采代探被包頭市達茂旗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四次,屬于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采礦罪。

基于上述認定,包頭中院于2023年12月29日宣判高躍躍構成非法采礦罪及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由原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七年;同案被告人白呼格吉勒圖犯尋釁滋事罪,由原一審8年6個月改判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邱蘇生等4人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以探代采”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多人再上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在內蒙古高院及包頭中院近期審理的多起相似非法采礦案件,均對指控的爆炸物罪作出了不予認定的判決。最近在2023年10月31日,針對包頭中院一審判決認定的包頭市某能源公司、姜某等非法采礦案中涉及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內蒙古高院作出了改判,不予認定該罪。

“內蒙古法院在相關非法采礦案件中,針對爆炸物罪的指控作出多起不予認定的改判,顯見在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共識,但‘以探代采’是否應動用刑法打擊,特別是高躍躍案在取得采礦證后進行倒查式打擊,是否有必要,仍存爭議。”朱明勇律師介紹,司法機關應從涉案行為有沒有侵害非法采礦罪所保護的法益、有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性作出準確定性。

高躍躍的家屬告訴澎湃新聞,包頭中院此次一審去掉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并作出重大改判,作為家屬完全認可,但對其他罪名仍予認定感到遺憾,在重一審宣判后,高躍躍再次提起上訴。同案的多名被告人也不服,同樣提起了上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近年各地紛紛開展涉礦專項治理,非法采礦案件數量大幅增加,在辦案過程中,各地對于該類非法采礦案件甚至是內蒙古自治區不同地市,處理尺度也不一致。比如,與包頭相鄰的鄂爾多斯市,公檢法曾于2021年8月聯合發布“工作指引”,對于非法采礦罪的認定問題,明確行為人積極辦理采礦許可證的相關手續,取得探礦權、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等審批手續情形下,“一般不宜按犯罪論處”。2023年3月31日,內蒙古錫林浩特市檢察院對一起已有探礦權且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期間而進行開采的內蒙古錫林河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曾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類似政府支持下的采煤行為及“以探代采”的爭議,也曾出現在青海首富肖永明涉及的青海焦煤公司案中,該案2023年8月重審全案改判無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非法采礦罪作為我國刑法有關破壞礦產資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其立法詮釋和司法適用,也被學界高度關注。刑法學家周光權、何榮功、侯艷芳等人曾在學術期刊及《人民法院報》等發表文章,探討在探礦權向采礦權過渡期間發生的開采行為,性質上如何厘清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

    責任編輯:湯宇兵
    圖片編輯:胡夢埼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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