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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呂梁一團伙非吸、集資詐騙21億余元,主犯一審被判無期
11月2日上午,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鳳連、田有財、康紅紅、田安平、劉兔生等人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依法進行宣判。
經審理查明,2008年以來,被告人王鳳連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亦無任何經濟實體的情況下,在柳林縣工商銀行營業大廳、柳林匯豐賓館臨街餐廳等公共場所及墕哉、萬隆公寓家中,向存款人承諾按月付息、隨時還本,分別以2分、3分、4分、5分不等的高額月息為誘餌,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并給存款人出具收款憑證。在參與向王鳳連放款的群眾不斷增多的情況下,有部分放款人與其電話聯系后主動到其墕哉家中放款,被告人王鳳連安排被告人田有財在其外出時參與代收代付、出具憑證,所收款項與被告人王鳳連共用。受王鳳連委托,被告人康紅紅也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吸款項交由被告人王鳳連放貸牟利,從中賺取利差1分。2012年春,在被告人王鳳連資金鏈斷裂后,被告人田安平受王鳳連安排,以卡轉等方式向部分放款人支付本息。2011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劉兔生在被告人王鳳連的授意下,通過銀行匯款、網銀支付等方式向存款人陳建兵、車小平等20人支付利息、退還本金共996.1萬元。此外,自2010年起,被告人田有財、田安平投資興辦柳林佳盛粉煤灰制磚有限公司過程中,二人也開始分別以2分的月利率自行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該磚廠投資。被告人田有財所吸資金部分還用于轉貸他人。
被告人田有財、田安平、康紅紅幫助被告人王鳳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非法放貸活動,共計吸收1009人存款2108408900.00元,尚未歸還金額為1837187732元。其中,截止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王鳳連非法吸收683人存款2069555600.00元,已還本金32453000.00元,利轉本55911100.00元,已付利息179737100.00元,尚未歸還金額為1801454400.00元。被告人田有財非法吸收309人存款35848300.65元,尚未歸還金額為33107432.00元。被告人田安平共非法吸收4人存款1000000.00元,已付利息277200.00元,尚未歸還金額722800.00元。被告人康紅紅共非法吸收13人存款2005000.00元,尚未歸還金額為1903100.00元。
被告人王鳳連等人所吸收資金去向:(1)高利轉貸他人使用計84625.1萬元;(2)用于投資27891094.61元;(3)購置資產、揮霍或生活性消費支出197751381.95元;以上共計1071893476.56元: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查扣磚廠建筑物、構筑物、轎車4輛、房產(車位)55項,凍結杜迎春投資到內蒙古遠鑫鎳業公司趙笑長名下百分之二十的股權,追繳現金4084.06萬元。
審理過程中,承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凍結被告人王鳳連、田安平、張紅紅、李永春、成小平、田有財等人銀行賬戶資金共計19724157.52元;凍結被告人王鳳連、田有財、田安平等人的保險共計12576555元。另外,張紅紅于一審審理期間退還贓款2910萬元。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鳳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田有財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康紅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被告人田安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劉兔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對張紅紅退繳于本院的人民幣2910萬元予以追繳,并按比例返還被害人;對扣押在案且未移送的涉案財物,由扣押機關處置并按比例返還被害人;對尚未追繳到案的贓款贓物繼續追繳并按比例返還被害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鳳連、田有財、康紅紅、田安平等四人均提出上訴。
(原標題為:《王鳳連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款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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