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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競合時民事賠償范圍的認定標準
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競合時,職工既可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害,也可依法請求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兩者競合會涉及以下諸多問題: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能否再向侵權人請求民事賠償,兩種賠償是否存在沖突,受害者能否獲得雙重賠償,確定民事賠償范圍時應否考量工傷保險賠付部分及是否扣減相關賠償費用等。究竟如何正確界定民事賠償范圍?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2日下午, 夏某將小型轎車停放在某保養中心洗車工位上后下車離開,洗車工呂某、張某對車輛進行清洗作業時,小型轎車發生移動,呂某發現后趕到車尾部推車阻擋,車輛繼續滑移至馬路上,小型轎車與呂某及王某停放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呂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9月13日,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車輛的所有人為夏某,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并投保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9年1月4日,社保部門向呂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4萬余元,其中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019年3月1日,社保部門向呂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5萬余元,其中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019年3月15日,社保部門向呂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4.7萬余元,其中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呂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夏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財產損失等共計72萬余元,上述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夏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夏某在將機動車停駛時未按照操作規范采取相應的制動措施,致使車輛后溜發生事故,其具有過錯,且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夏某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呂某未盡到必要檢查和審慎注意義務,自身亦具有一定過錯。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等情況,夏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呂某自擔30%的責任。
本案屬于侵權與工傷事故競合,呂某對于部分損失可以要求雙重賠償,對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部分不能獲得雙重賠償,扣減該部分后剩余醫療費由責任主體按責任比例承擔。對于夏某承擔責任的部分由保險公司依法承擔保險責任。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呂某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共計11萬余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呂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住宿費、復印費等共計36萬余元;三、駁回呂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呂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除一審法院關于呂某應獲賠付的醫療費數額計算有誤,予以糾正外,二審法院同意一審法院的裁判意見。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公法領域的補償,適用保障型部分補償原則,具有福利性質或社會保障功能。而人身損害賠償則屬于私法領域的賠償,適用填補型全部賠償原則。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但二者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應按如下規則進行協調,并由此確定民事訴訟賠償范圍:
一、受害者啟動救濟程序及選擇救濟方式,應“雙線并行”
受害者訴請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與訴請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沒有先后順序,可同時啟動兩種救濟程序,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要求工傷職工必須先向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作為一種社會性風險分擔機制,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而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權益所應承擔的責任,兩者在立法目的、價值取向、保護范圍、適用條件等方面均有明顯不同,原則上不存在沖突。在程序上,設計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雙向就高補差的程序過于復雜,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切實保障職工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上述兩種救濟程序及途徑如何協調作出明確規定,兩條線可同時進行。
二、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中應根據“有限雙賠”規則確定賠償范圍
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競合時,職工既可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害,也可依法請求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工傷保險給付是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后,作為單位職工應該享有的福利和保險賠付,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就應享有待遇。而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實行過錯相抵。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歸責原則和權利保護范圍不一樣。社會保險制度是對受害人的一種基本社會保障,沒有分散侵權人侵權責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能因為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的給付而減輕或免除。
但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看,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再獲得民事賠償,即醫療費部分不能雙重賠償,除醫療費部分,剩余部分可兼得,屬于有限雙重賠償。
適用有限雙重賠償規則確定賠償范圍,也是基于對審判實務及現實情況的考量。現實情況中,民事賠償受諸多因素,訴訟成本支出、承擔舉證責任及過錯相抵規則限制等訴訟風險、侵權人賠償能力和執行到位等限制,實際獲全賠率低。同時,工傷保險待遇具有社會保障性和福利性質,故適用有限雙重賠償規則更能體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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