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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臺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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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湖南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意見》日前出臺。
《意見》規定,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人(或組織)應當具備與舉辦培訓機構規模等相適應的經濟能力,其凈資產或者貨幣資金能夠滿足校外培訓機構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同時,明確提出“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在培訓條件和師資方面,《意見》也作出了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關于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意見》也有明確說明。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由縣級教育部門負責。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經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校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不得使用可能誤導公眾的名稱,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本文原題為《湖南出臺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責任編輯:劉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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