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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涉“虛擬數字人”侵權案:一公司擅自使用“數字人”形象被罰
虛擬數字人,又叫“2D真人孿生數字人”,是運用多項人工智能技術創造出來的與人類形象接近的數字化人物形象,目前在影音娛樂、電商帶貨、虛擬社交等行業領域廣泛應用。那么通過人工智能技術創造出來的虛擬數字人的著作權該如何認定?它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是否應該得到保護呢?2023年4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我國首例涉及虛擬數字人侵權的案件,引發了業界的極大關注。
大量“數字人”主播出現在各大電商平臺的直播間,他們超寫真的形象不僅讓觀眾很有代入感,而且這些主播還能24小時直播帶貨、幫助客戶解答疑問等。據統計,目前我國各大網絡平臺上有超過5000萬個虛擬數字人的主播賬號,相關的市場規模已經達到一百余億元,周邊市場更是超過了千億元的量級,隨著市場規模的不斷發展擴大,相關法律糾紛也隨之而來。
2019年10月,上海魔琺公司通過公開活動發布了數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過某網絡平臺發布了兩段視頻,一段用于介紹Ada的場景應用,另一段則用于記錄真人演員與Ada的動作捕捉畫面。2022年7月,杭州某網絡公司未經授權發布了兩段含有Ada的視頻畫面。

上海魔琺公司認為,杭州某網絡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傳播使用該虛擬數字人,侵害了他們的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侵害了錄像制作者及錄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還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將杭州某網絡公司起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要求其消除影響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杭州互聯網法院互聯網審判第二庭法官 張翀:當前,虛擬數字人作為科技創新的重要產物,備受關注。圍繞其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本案中主要涉及虛擬數字人形象,使用虛擬數字人的視頻相關法律定性問題、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的表演者權歸屬問題,以及行業競爭問題。

在法庭辯論中,上海魔琺公司認為,超寫實虛擬數字人Ada的制作需要應用人工智能表演動畫技術、超寫實角色智能建模與綁定技術等,是他們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產生的作品,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杭州某網絡公司則認為,虛擬數字人形象不屬于美術作品,原告不享有相關作品著作權,而且真人演員并非表演者,不構成職務表演,原告也不享有表演者權,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也未因發布這些視頻而實際獲利。
杭州互聯網法院案件審判長 官家輝:虛擬數字人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它是人工智能技術跟多領域的技術集合的一種產品,從人工智能的發展趨勢和未來展望來看的話,它應該是屬于一種弱人工智能的這種階段,也就是說它的運行計算完全是取決于一種既定的算法,它更多地體現了是設計開發者的干預和選擇,所以說它很難認定(虛擬數字人自身有權利)。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該案中主要爭議包含虛擬數字人著作權及鄰接權的認定、數字人形象及相關視頻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等問題。
虛擬數字人雖然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權,也不享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或錄像制作者的鄰接權,但是,上海魔琺公司作為該虛擬數字人的制作方以及真人演員所屬公司,依法或依約擁有該虛擬數字人相關的權利。

杭州互聯網法院案件審判長 官家輝:虛擬數字人的形象是有一定的美感的,它是開發者用虛擬美化的手法,利用線條色彩對形象設計的獨創性的表達,因此它構成美術作品,另外承載這個虛擬數字人形象的視頻,它是(分別)構成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的。當然這個相關的權利,也就是包括一些財產性的權利和錄像制作者權是歸屬于原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杭州某網絡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并傳播了相關視頻,這種行為侵犯了原告上海魔琺公司的美術作品、視聽作品、錄像制品以及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另外,杭州某網絡公司利用這些視頻進行引流營銷,并在展示過程中加注了商標標識,可能對消費者的決策產生了一定誤導,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經過審理,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杭州某網絡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原告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包含維權合理費用)12萬元。
業界人士認為,虛擬數字人作為新興業態,其權利保護路徑和保護模式在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體系下還有很大的探索空間,首例虛擬數字人侵權案的判決對于我國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判例意義。

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 陳增寶:通過典型個案的審理,有效地打擊低質引流、虛假宣傳的網絡的亂象,彰顯了互聯網法院以裁判樹規則,以規則促治理的功能作用,我們通過典型的個案,有效統一裁判尺度,發揮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促進產業業態的健康發展,促進網絡空間的法治化治理,有利于護航整個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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