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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回應“二選一”案京東勝訴: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一審勝訴。
12月29日,“京東黑板報”微信公眾號發布聲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京東訴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二選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的壟斷行為成立,對京東造成嚴重損害,并判決向京東賠償10億元。
京東在聲明中表示,此次判決不僅是京東反抗“二選一”壟斷行為的一次公正裁決,更是以法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標志性時刻,也將是中國反壟斷法治進程中濃墨重彩的一筆。
阿里方面人士則回應澎湃新聞記者:“我們已獲悉此消息,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
29日,“阿里被判賠京東10億”“劉強東內網發聲”等詞條等上微博熱搜,京東商城手機通訊官方微博也文稱“快過年了,攢了點錢,跨年晚會給家人們分10億,10個億呀10個億,三天三夜分不完!”。雖然京東冠名的跨年晚會將送出10億紅包已是一周前的消息,但仍被網友調侃“原來分10億是這么來的。”
有媒體報道,有京東員工在內網討論跨年晚會方案時,劉強東在留言區表示:“決策時不要忘了用戶”,這是我們做任何工作的出發點。
據悉,被稱為“二選一”第一案的京東訴天貓及阿里巴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已持續多年。2015年11月,因“二選一”引發商家廣泛不滿,京東向國家工商總局實名舉報阿里巴巴集團擾亂電子商務市場秩序。2017年11月28日,京東向北京高院針對天貓、阿里巴巴提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訴訟,主張阿里濫用了在中國大陸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的支配地位,其實施的“二選一”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項下的限定交易行為。
案件一度陷入法院管轄權之爭,天貓主張此案應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17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天貓法院管轄權異議,天貓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天貓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當時披露的裁定書顯示,京東訴稱,2013年以來,三被告不斷以“簽訂獨家協議”“獨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貓商城開設店鋪的服飾、家居等眾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兩原告運營的京東商城參加618、雙11等促銷活動、不得在京東商城開設店鋪進行經營,甚至只能在天貓商城一個平臺開設店鋪進行經營,京東將其概括為“二選一”。
為此,京東請求法院的判令:1、確認三被告在本案所確定的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判令三被告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與被告進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與兩原告進行交易等行為;3、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連帶賠償因其實施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給兩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億元,以及賠禮道歉及支付維權開支。
2019年,拼多多、唯品會兩大電商也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請,請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訴訟。不過,據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唯品會最終未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訴訟。
2020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組織不公開質證。
談及此案,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告訴澎湃新聞記者:“目前還不確定阿里巴巴是否會上訴,以及判決的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的。若不上訴,后續阿里可能會面對其他的民事主體也會主張賠償,迎來更多的民事訴訟。另外,若有企業作為第三人參與了訴訟,尚不確定他們是否也會得到賠償,如何賠償。”
據澎湃新聞記者了解,起初外界對于該案焦點的討論除了法院管轄權之爭外,還有電商平臺的相關市場如何確定、天貓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二選一”是否構成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等方面。而在案件之外,國家層面對數字經濟,已從過去相對寬松、適度監管進入到包容審慎監管環境下,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該案的進展。
2021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上述指南也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臺經營者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2021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阿里巴巴集團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計182.2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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