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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豐村民被訴敲詐采石場續(xù):一審判決違反訴訟程序,發(fā)回重審

聯(lián)泉石場有多次越界開采行為。 受訪者 供圖
廣東陸豐7名村民長期舉報一采石場非法開采,在當?shù)劓?zhèn)政府相關部門的調(diào)解下獲補償30多萬元,其后他們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公訴。目前,其中3名村民被不起訴后已獲國家賠償。
12月29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獲悉,此案又有了新進展。根據(jù)汕尾市中院近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其余4名村民周建銳、周玉劍、周玉超、周建華等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被發(fā)回重審。理由是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這是該案第二次被發(fā)回重審。2021年5月,陸豐市法院對周建銳等上述4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4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4人上訴后,汕尾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將案件發(fā)回重審。2023年7月,陸豐市法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周建銳等4人犯敲詐勒索罪,免于刑事處罰。周建銳等4人不服,再次上訴。
舉報石場獲補償后7名村民被公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鄒付敬等7人是廣東汕尾陸豐河東鎮(zhèn)秋冬村委會山蕉坑村村民。鄒付敬的兒子鄒貴帆介紹說,自2007年開始,一家名為“聯(lián)泉石場”的企業(yè)在當?shù)亻_采花崗巖。由于該石場存在越界開采、破壞土地等非法開采行為,當?shù)卮迕襁M行了長期的舉報。在當?shù)劓?zhèn)政府的調(diào)解下,村民們與聯(lián)泉石場多次達成協(xié)議,共獲得30多萬元的補償。
之后,聯(lián)泉石場法定代表人陳某汆及前法定代表人陳某泉被追究刑責。2019年1月,陸豐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某汆犯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陳某泉犯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然而,此事并未結束。2019年6月至11月,周建銳、周玉劍、周玉超、周建華、鄒付敬、黃君權、陳華波等7位山蕉坑村村民陸續(xù)被陸豐警方刑拘。之后,陸豐市檢察院分兩案對這7人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鄒付敬、黃君權、陳華波以無證開采、污染環(huán)境等為由,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均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建銳、周玉劍、周玉超無視國家法律,以無證開采、污染環(huán)境等為由,敲詐勒索財物;無事生非,以強拿硬要等方式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數(shù)罪并罰。周建華無視國家法律,無事生非,以強拿硬要等方式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審中,7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他們辯稱,村民們是為了保護自家農(nóng)田而上訪,后來在當?shù)劓?zhèn)政府的調(diào)解和見證下,才簽訂了相關調(diào)解協(xié)議,而且是鎮(zhèn)政府要求他們簽訂調(diào)解協(xié)議的,他們沒有敲詐勒索的行為;石場一直越界開采,他們才去圍堵,這是維權行為,而且在他們維權期間,相關部門也在查處石場越界開采的事情,這并不構成尋釁滋事。
7人被判刑后上訴,重審期間3人被不起訴
2021年5月,陸豐市法院對周建銳等4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周建銳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周玉劍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周玉超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周建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此外,追繳周建銳犯罪所得4.5萬元、周玉劍犯罪所得人民幣4.04萬元、周玉超犯罪所得1.35萬元返還聯(lián)泉石場。
之后,陸豐市法院對鄒付敬等3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鄒付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黃君權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陳華波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此外,追繳鄒付敬犯罪所得12.46萬元、黃君權犯罪所得4.5萬元、陳華波犯罪所得4.5萬元返還聯(lián)泉石場。
鄒付敬等7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訴。隨后,汕尾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將兩個案件發(fā)回重審。
重審期間,2023年7月3日,陸豐市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在訴訟過程中,陸豐市檢察院認為鄒付敬等3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證據(jù)不足,撤回起訴,法院準許檢方撤回對3名被告人的起訴。鄒付敬等三人獲得不起訴后,均提出國家賠償。2023年11月底,汕尾市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陸豐市法院向鄒付敬、黃君權、陳華波賠禮道歉,并分別向3人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51萬余元、52萬余元、53萬余元。
4人重審被判有罪免刑后再上訴,案件再被發(fā)回重審
2023年7月,陸豐市法院對周建銳等4人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一案作出判決。陸豐市法院審理認為,周建銳等4人采取種樹、拔車鑰匙、堵路、拉白布橫幅、填炮孔的手段,又以利用河東鎮(zhèn)政府和秋冬村委會的組織調(diào)解要求聯(lián)泉石場賠償來掩飾其想獲得巨額賠償款的非法目的。4人的行為是以行使正當權利為借口行敲詐勒索之實,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屬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以敲詐勒索罪定罪。4人已著手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因要求的賠償金額巨大,無法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本案中,聯(lián)泉石場在公權力的介入下仍越界開采的行為確實存在過錯,且4人最終沒有勒索到財物,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以對4人免予刑事處罰。據(jù)此,陸豐市法院判處周建銳等4人犯敲詐勒索罪,免于刑事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階段,公訴機關并未指控周建華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在2021年5月作出的一審判決中,陸豐市法院審理認為,周建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而在重審期間,陸豐市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周建華犯尋釁滋事罪不成立,予以糾正。陸豐市法院認為,周建華犯敲詐勒索罪,免于刑事處罰。
周建銳等4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今年11月,此案二審在汕尾中院開庭審理。2023年12月下旬,汕尾中院二審作出刑事裁定: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撤銷陸豐市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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