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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虛擬貨幣變相買賣外匯,犯罪團伙多人因非法經營罪獲刑
以虛擬貨幣為媒介,實現人民幣與外匯兌換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近日,最高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懲治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對敲型非法買賣外匯案件,《趙某等人非法經營案》等案件入選。
上述案件介紹,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肖某(非法支付結算平臺負責人)、尤某(非法支付結算平臺負責人)、史某(非法支付結算平臺工作人員)等人伙同華某福(另案處理),共同開發、搭建、維護“天天向上”跑分平臺,該平臺以兼職賺傭金為誘餌,糾集大量的個人或小微商戶注冊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個人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賬戶等搭建資金通道,為境外賭博網站、“殺豬盤”詐騙等黑灰產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從中賺取傭金。
該平臺糾集了10萬余個“跑分客”提供的37萬余個資金賬戶進行收款轉賬,經查,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間,該平臺非法支付結算數額達人民幣31.9億余元。
2019年6月至12月,趙某(虛擬貨幣交易團伙負責人)等人明知尤某錢款來源于非法支付結算平臺,仍然使用個人銀行賬戶收取人民幣,并向尤某兌換虛擬貨幣從中獲利,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429余萬元。趙某獲利3.5萬元,趙某鵬(虛擬貨幣交易團伙成員)、周某凱(虛擬貨幣交易團伙成員)獲利均為5000元。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趙某組織趙某鵬、周某凱等人,在阿聯酋和國內提供外幣迪拉姆與人民幣的兌換及支付服務。該團伙在阿聯酋迪拜收進迪拉姆現金,同時將相應人民幣轉入對方指定的國內人民幣賬戶,后用迪拉姆在當地購入“泰達幣”(USDT,與美元錨定的穩定幣),再將購入的泰達幣通過國內的團伙即時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幣,從而形成國內外資金的循環融通。通過匯率差,該團伙在每筆外幣買賣業務中可獲取2%以上的收益。經查,趙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間兌換金額達人民幣4385萬余元,獲利共計人民幣87萬余元。
最高檢介紹,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將尤某、趙某等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部分的事實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起訴。
針對趙某等人辯解對尤某從事非法支付結算業務以及所涉資金涉嫌犯罪均不知情等情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湖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進一步提取分析電子數據中的有效信息。為查清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明知情況,西湖區檢察院檢察技術人員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案人員手機數據作進一步恢復、提取,對尤某與趙某團伙、周某凱等人的聊天記錄進行分析,足以證實趙某等人明知尤某在從事非法支付結算的事實。
二是依法追訴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事實。西湖區檢察院在審查提取的手機聊天記錄時發現,趙某團伙還存在利用虛擬貨幣提供外匯兌換服務的證據,涉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為查清該部分事實,檢察機關梳理出趙某團伙聊天記錄中與外幣兌換相關的成交記錄309筆,發現每筆記錄中均有交易成功的確認單,包含國內收款賬戶、交易時間、交易總額、買入匯率等信息,共計人民幣4385萬余元。
2022年2月11日,西湖區檢察院以肖某、尤某、趙某等人構成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并追加了趙某、趙某鵬、周某凱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事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判處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判處趙某鵬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判處周某凱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肖某、尤某、趙某、趙某鵬提出上訴。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以虛擬貨幣為媒介,實現人民幣與外匯兌換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通過“外匯—虛擬貨幣—人民幣”的兌換實現外匯和人民幣的價值轉換,屬于變相買賣外匯,應當依法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辦理此類案件,要注重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虛擬貨幣錢包地址。
此外,辦理涉虛擬貨幣交易及外匯買賣的案件中,手機、電腦中的電子數據對查明涉案行為類型、犯罪數額、主觀明知具有重要價值。檢察機關要注重對與證明犯罪有關的有效信息的提取、梳理和審查。必要時,要通過檢察技術輔助辦案,對公安機關移送的電子數據中的信息作進一步恢復、提取、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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