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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警犬丟了還是被偷了,派出所豈能“將錯就錯”?
一場“被盜”警犬引發的風波,在公眾輿論的持續關注下,有了峰回路轉的跡象。
今年6月底,浙江金華市的一對夫妻在派出所大門附近垃圾箱旁帶走一條警犬,被警方查獲后,實施取保候審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而按這對夫妻的說法,他們是把警犬當作流浪狗帶走進行救助。

近日,金華市公安局通報稱,因多湖派出所相關人員對散放的警犬未盡管理職責,違反《警犬飼養管理操作規程》,金東區公安分局決定對所長停止執行職務,對警犬管理員予以辭退處理。(《金華日報》,10月30日)
將警犬帶走的這對夫妻,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實施盜竊犯罪,所涉物品應當在他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或有明確無疑的占有標識。從報道情況看,這條警犬是在派出所大門附近垃圾箱旁被帶走的,并沒有飼養和管理人在一旁看護。對于涉案的夫妻,就算看到了該犬脖子上的一個項圈,就算知道是一條名貴的德國牧羊犬,又如何辨別這就是派出所的“放風”警犬?
而且,這對夫妻也有否定主觀故意的抗辯理由。據報道,他們之前曾在朋友圈發過救助流浪動物的照片,還把救助的動物送給山里朋友代為照看。如果這些慣常的表現屬實,的確有利于證明他們具有實施救助,而不是故意盜竊的動機意圖。
當然,要洗脫盜竊犯罪的嫌疑,還需要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綜合取證的基礎上,作出更加客觀公正的結論。
如果不是當事人網上曝光,媒體跟進關注,這起風波事件的處理結果,或許又是一起“警犬被盜、當事人挨罰”的普通案件。說“又”,是因為據有關報道,就在數月之前,也是在該派出所附近,這條警犬也有被盜的經歷。金東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丁姓父子因盜竊罪,被判拘役5個月緩刑7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問題是,板子光打在“盜犬人”“帶犬人”的身上,作為“丟犬人”,是不是也要承擔點法律責任呢?
警犬是警察偵破案件、治安巡邏的好助手,在公安部出臺的《警犬飼養管理規則》《公安機關警犬技術工作規定》等規范中,對警犬的飼養、使用和管理,有著嚴格規定。此次報道中的警犬,是在垃圾堆邊游蕩尋食時被人帶走的。要問一句,如果是在正常的飼養和管理狀態下,又怎么會出現這種形同“流浪犬”的情況?不難看出,在警犬的飼養和管理上,有關人員有明顯的失職之嫌。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作出處理,也是懲前毖后的應有之義。
在自我監督上,公權力帶有天然的惰性。審視“警犬被盜”事件,表面是盜竊案件,實質是失職失守的老問題。諱疾忌醫,懲治“盜犬”者,卻不堵上管理漏洞,于事無補。有關部門傾聽民聲,展開全面核查,謹慎決定是否對涉案人員追究刑責,并對執法部門的責任人員作出處理,將板子打在了權力上,這才是公權力正確的打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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