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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買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起訴返還,已經贈與的房子能要回嗎
戀愛期間互贈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是人之常情,但禮物大小都是有價值高低之分的,且在法律上定性也不盡相同。那么如果在戀愛期間,一方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分手后還能要回嗎?

小周和小林原系情侶關系,隨著情感的升溫,在兩人的合意之下,小周出首付,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小林名下,并且支付了過戶費、物業費、小林的學費、車貸等費用。只可惜月有陰晴圓缺,人有禍兮旦福,兩人的感情并未持續到最后,在中途便分道揚鑣。
分手后,小周向法院提出訴訟,想要小林返還房屋的首付款、過戶費、學費、車貸等費用。小林辯稱,這些錢都是小周以共同生活、共同創業為由的無償贈與,并非附條件的贈與,拒絕返還。最后,在法院的判決下,小林被判決返還以上費用。

戀愛期間,將大筆錢款匯給對方或者贈與對方房產等大額財產的行為,從給付目的看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即贈與方具有與受贈方結成夫妻的目的。作為受贈人,接受了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產后不同意結婚,匯款方堅持要求返還財產的,法院一般會支持返還。

在現實生活中,戀愛期間的贈與并不少見,但是一些小額財物贈與或日常消費支出,一般應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而發生的大額財物贈與往往是基于雙方戀人關系而發生的,贈與方以結婚為目的,該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或戀愛關系解除時,贈與方的贈與目的則無法實現,因此贈與方有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物。
所以律師也在此提醒,在戀愛期間也一定要保持理智,對于金錢來往一定要注明其性質,并保留相關記錄等證據,避免因分手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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