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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瓶進口紅酒未貼中文標簽,涉事商戶被罰10萬
因銷售的進口紅酒無中文標簽,近日杭州上城區某有限公司被處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105323.6元的行政處罰。
據微信公眾號“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消息,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依法對當事人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售的54瓶進口紅酒均無中文標簽,且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及檢驗檢疫證明材料。
經了解,當事人某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進口酒類批發銷售,并持有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被查的54瓶進口紅酒分別標注有“QVEVVRI AMORIS”和“SAPERVI PREMIUM”外文字樣,對應的中文標簽標注的品名為“薩別拉維陶罐干紅葡萄酒”和“薩別拉維優質干紅葡萄酒”。當事人某有限公司具有對應批次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因銷售給熟人,故未加貼中文標簽。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稱,當事人銷售的進口紅酒無中文標簽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105323.6元。同時鑒于當事人在檢查時當場加貼了中文標簽,故對其銷售的54瓶無中文標簽的紅酒不再予以沒收。
除了上述案件外,近期湖南岳陽云溪區法院還審結一起因進口紅酒無中文標簽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告周某(化名)從被告云溪區某商行購買了3瓶法國紅酒,紅酒單價為213元/瓶,合計金額638元。后周某發現,該商品沒有任何中文標示,無法獲取食品相關信息。周某遂向云溪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購物款638元,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6380元。
被告云溪區某商行則辯稱,雖然沒有中文標示,但不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的質量問題,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酒存在安全問題,亦未因飲用該酒造成損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終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638元,駁回原告10倍賠償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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