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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不因就學、服役等原因喪失成員身份
郁瓊源、于文靜/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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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擬進一步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
針對草案一審稿,根據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建議,草案二審稿明確發展的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以更好體現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同時,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探索通過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經營性財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草案二審稿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服刑、喪偶、離婚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在新居住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召開規則,“成員無法在現場參加會議的,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在線參加會議。”同時,草案二審稿對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等作了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責任編輯:王卉
圖片編輯:陳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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