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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間抵押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應當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案情概述:
于2018年3月5日,被告蔣某與原告灌陽農商行簽署了一份合同,即《個人借款合同》。同時,蔣某、吳某1、劉某以及已故的吳某4與原告簽署了另一合同,即《抵押擔保合同》。該合同明確規定,若抵押權人根據主合同的要求提前收回主債權,抵押人有責任承擔擔保責任。
債務人去世:
在借款期內,吳某4于2021年4月20日離世。吳某4的繼承人包括吳某1、吳某2、吳某3和劉某。
爭議焦點:
已故抵押人的繼承人,即吳某1、吳某2、吳某3和劉某是否需要繼續遵守《抵押擔保合同》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法院判決:
法院在審理中參考了《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些法規,抵押人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應繼續遵守原抵押合同。
灌陽法院認為,吳某1、吳某2、吳某3和劉某作為吳某4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未主動放棄對案涉抵押物的繼承權,應當繼續遵守抵押合同。
法官解釋:
抵押權一旦確立,抵押權人就獲得了對抵押物的支配權,其效力應維持至主債務履行終結。繼承人的法定義務限于遺產實際價值,超出的部分是自愿償還的范圍。在本案中,抵押權并未因抵押人去世而消失,因此繼承人有義務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繼承人責任:
吳某1、吳某2、吳某3、劉某作為繼承人,應繼續履行抵押合同,并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圣律律師事務所 王若蘭律師總結: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人去世時,其合法繼承人需要繼續遵守原抵押合同。法院判決吳某1、吳某2、吳某3和劉某作為繼承人,應當承擔抵押人的法定義務。抵押權的有效性持續至主債務完全履行,因此繼承人有權對抵押物行使所有權,以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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