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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子女離婚時要被對方分走一半?
許多年輕人剛出社會,積蓄遠遠不夠,但是到了年齡就要結婚生子,總不能等有錢買房了再結婚,所以疼愛子女的父母總是會掏出自己多年的積蓄為孩子買婚房。而此時,有些父母就會擔心自己子女感情好還好說,一旦感情發生變化,給自己子女買的房子會不會被對方分走呢?可以做些什么措施來保護房子呢?
父母出資購房的性質認定,主要取決于購房時間、購房款項來源、房產證登記等因素。

1. 如果是婚前父母出資購房,且房產證登記在子女名下,那么這個房產通常被認定為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婚后的共同財產。
2. 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登記雙方都有權分得房屋財產。
3. 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想要保證自己的出資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在子女離婚時不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對方分割,亦或是盡可能的減少自己的損失,可以簽訂贈與協議明確父母的出資贈與給子女個人,如果父母是全款買房,房產也登記子女一個人名下,房產就屬于子女個人財產,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如果父母是部分出資或者房產登記在子女夫妻兩個人名下,在簽訂贈與協議情況下,父母的出資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出資,將來分割財產時也會考慮個人出資較多給與多分房產。

另外,還可以要求子女及其配偶簽訂借款協議,即使將來子女離婚時房產被分割了,父母仍然可以借款協議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相當于沒有損失。贈與協議和借款協議的方式都可以避免子女離婚時的財產損失或者可以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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