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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后,銀行和微信轉賬記錄能否認定為借款?
在戀愛關系中,雙方相互贈與財物的現象相當普遍。然而,一旦感情發生變化,可能導致財產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僅憑銀行和微信轉賬記錄,能否將轉賬性質認定為借款?

情侶分手
北京李邁律師團隊針對李先生僅有轉賬憑證的現實情況,全面分析不同案由的利弊,協助李先生確定合適的案由并發起訴訟,最終成功追回30萬元。
李先生與吳女士曾為戀人并共同生活,雙方于2018年確立戀愛關系,2022年分手。在此期間,李先生累計向吳女士轉賬約80萬元。分手后,李先生多次催促吳女士還款,但吳女士未予以償還。因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求吳女士償還借款本金80萬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李先生主張,80萬元轉賬屬于借款,用于吳女士購房、還房貸、購車、參加考試等事項。然而,吳女士認為涉案轉賬均用于同居期間共同生活開支,并無證據顯示為借款。
經法院查明,李先生通過銀行向吳女士轉賬3筆,合計約38萬元;通過微信向吳女士轉賬100余筆,合計約42萬元。庭審中,李先生表示對雙方微信轉賬中單筆低于2000元的部分(合計約4萬元)不再主張,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分手后債務糾紛
本案中,李先生僅依據銀行及微信轉賬憑證提起訴訟,主張全部轉賬金額均為借款。吳女士則抗辯轉賬用于共同生活,并提供了部分消費記錄。然而,吳女士提供的證據多為日常生活用品花費,金額不高,累計金額也顯著低于李先生轉賬的總金額。而李先生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其給予被告的大額財物均系借款。
法院認為,自2020年至2022年,原告每月規律地向被告轉賬,大多單筆不超過1萬元。被告抗辯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并以微信聊天記錄加以佐證,法院予以支持。就單筆超過1萬元的部分,雙方均認可部分款項用于被告支付購房費用,但雙方就購房花費的金額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為平衡雙方利益,綜合雙方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事實,并考慮雙方經濟能力、經濟來源、生活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應向原告返還的金額。
法院最終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吳女士向李先生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以30萬元為基數,自被告簽收本案起訴狀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分手后需要返還轉賬費用嗎?
本案的難點在于案由的確定。李邁律師團隊為此進行了深入分析:貨幣屬于特殊的動產,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規則,一旦交付即發生所有權轉移,因此,無法依照《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被告沒有分手或拒絕結婚的意愿,因此,不能以贈與目的不能實現為由撤銷贈與;轉賬周期較長,每期金額穩定,無法定性為彩禮,因此,不能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由,主張返還彩禮。
在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原告只能依據《民間借貸規定》第16條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條件。證明借貸合意,則要從款項用途及借款人曾否催還來考量,這些都是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所要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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