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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去世留下一套房,前妻和前繼子爭房產鬧上法庭

張先生離世后留下了一套房產,其前妻與前繼子這對親生母子,為了這套房產的繼承權而鬧上了法院。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前妻:他曾口頭答應把房子留給我們母子
作為原告的劉女士,與張先生有過一段婚姻。她說,2001年3月,她與第一任丈夫離婚,帶著當時年僅8歲的兒子小武一起生活。2008年4月,劉女士與張先生登記結婚,婚后小武也與夫婦兩人共同生活。劉女士認為,張先生作為繼父對小武完全盡到了撫養義務。
2017年12月,劉女士與張先生因性格不合而協議離婚,但劉女士強調“我們雙方仍保持往來,張先生仍對小武視如己出”。
2020年6月2日,張先生突發疾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遺囑。張先生去世時既無配偶也無其他子女,張先生父母也都先于張先生亡故。張先生的后事由劉女士、小武為其料理。
劉女士認為,她是張先生的前妻,與張先生有近十年的婚姻生活。張先生留下的房屋也是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產權,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在離婚時雖然放棄了房屋內的共有產權并將其贈與張先生,但這并非無條件的。當時,張先生曾口頭承諾我:如他未再婚,將來會把房屋留給我們母子。”劉女士表示,小武從未成年開始與張先生共同生活近十年。作為張先生撫養過的繼子,小武也是張先生遺產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系爭房屋由她和小武共同繼承,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為此劉女士起訴,要求判決房屋由她與兒子共同繼承。
前繼子:共同生活近10年,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被告小武表示,不愿與母親共同繼承房屋,應由自己個人繼承。
小武認為自己是案涉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雖不是張先生的親生兒子,但母親與張先生結婚時,自己只有15歲,尚未成年。小武稱,自己隨母親與張先生共同生活了將近十年,張先生對自己視如己出,完全盡到了作為父親的撫養責任。張先生與劉女士離婚后,張先生仍對自己關心有加,其將系爭房屋留給自己的意圖也是非常明顯的。
小武認為,他的法定繼承權不因生母與繼父離婚而受影響,因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繼承權取決于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只要形成了撫養關系,其繼承權就等同于親生子女。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不受父母離婚和撫養權歸屬的影響,同樣,繼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因親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而受影響。
綜上所述,本案中,小武主張對于繼父遺產的繼承權不因生母與繼父離婚而失去,他作為張先生撫養數年的繼子,在張先生父母早亡、去世時既無配偶也無其他子女的情況下,是張先生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單獨繼承系爭房屋。
法院:再婚時繼子已滿15歲,不認定擬制血親
法院審理后認為,遺產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劉女士與張先生原系夫妻,雖涉案房屋系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離婚時兩人在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時約定涉案房屋歸張先生所有,并進行房產轉移登記,登記至張先生一人名下;劉女士提出張先生有將涉案房屋贈予她和小武的意愿的意見,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劉女士要求繼承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難以支持。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屬于法律上的擬制血親,小武要求繼承張先生的房產,應首先審核雙方間是否成立擬制血親。而關于受其撫養教育的認定,一般認為,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應至少具有數年時間,且是否成立擬制血親還應充分尊重繼父母和繼子女的意思,即使雙方共同生活、進行了撫養教育,也不宜輕易認定成立擬制血親。
根據小武的出生日期,小武生母劉女士與張先生結婚時,小武已滿十五周歲,被繼承人對小武的教育經濟供養時間不長,故法院難以認定小武與被繼承人之間成立擬制血親關系,小武要求繼承張先生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劉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標題為:《上海一男子去世后,前妻和前繼子爭房產,結果兩個都沒份!法院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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