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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君安一營業部因微信群問題被警示,券商因此被罰已非個例

國泰君安證券 IC 資料圖
因微信群管理存在問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君安”,601211.SH,02611.HK)一營業部被警示。
近日,內蒙古證監局發布行政監管措施公告稱,經查,國泰君安巴彥淖爾金川大道證券營業部自2021年9月起建立了三個客戶服務微信群,但未按照內部制度規定進行報備,群內發布的信息未經合規人員、營業部負責人審核。
“上述情形反映出國泰君安巴彥淖爾金川大道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管理存在不足,未嚴格規范從業人員執業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指出。
內蒙古證監局進一步指出,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國泰君安巴彥淖爾金川大道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國泰君安巴彥淖爾金川大道證券營業部應加強合規管理,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并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內蒙古證監局強調。

值得關注的是,年初至今,已有多家券商或從業人員因“微信”被罰。
具體而言,8月21日,廣東證監局發布公告稱,經查,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存在通過微信、互聯網等渠道委托第三方從事客戶招攬的行為,反映出該分公司對員工營銷活動管理不到位,未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合規管理存在不足。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8月17日,上海證監局發布公告稱,經查,方競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存在未經審核在未向公司備案的與提供證券研究報告服務有關的微信群中發表關于上市公司的評論意見的情況,其中個別上市公司為其任職的機構未覆蓋的公司或相關評論意見超出其任職的機構已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方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7月17日,湖南證監局發布公告稱,經查,賴世榮在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從業期間,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情況下,存在通過新浪微博、微信等媒體向投資者提供大盤分析、個股點評、個股推薦、個股買賣建議等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并直接或間接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賴世榮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
6月30日,江西證監局發布公告稱,經查,2022年8月30日,王昱涵將制作的“每日一圖”通過微信工作群向客戶發送,造成不良影響。該圖片產品發布之前,依次經過時任策略首席分析師張峻曉、質量控制和合規人員的審核。鞠興海時任研究所副所長,為研究所合規質控總復核人。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王昱涵、鞠興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張峻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5月24日,寧夏證監局發布公告稱,經查,李昊陽在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吳忠裕民東街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未和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未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戶發送個股分析、預測或建議的相關信息,且在提供投資建議時,沒有合理依據、未對潛在的投資風險進行提示。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李昊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 于曉紅在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吳忠裕民東街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通過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戶發送個股分析、預測或建議的相關信息等違規行為。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于曉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寧夏證監局5月24日公告進一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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