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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刊文:把價值數百萬元房產給“外人”帶來的啟示
2020年,上海寶山區一名老人將價值300多萬元的房產送給水果攤主劉先生,此事引發關注。在老人去世后,其親屬對遺產分配提出異議。近日,該案一審宣判,當地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涉案房屋及房屋內財物歸水果攤主劉先生所有,并指出,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財產處分權,對涉案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予以認可。
人們對這一案件的關注點、疑惑點在于其中的情感問題,也在于法律問題。情感問題關乎案件的故事性,法律問題則關乎案件的邏輯性與公正性。老人不把財產留給親屬,而是送給水果攤主這樣的“外人”,讓親屬想不通,也讓圍觀者感到困惑。法院給出的答案既厘清了案件的是非,為當事人定分止爭,也具有解疑釋惑、普法教育的意義。
老人把財產留給水果攤主,并不是隨便說說,而是提前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雙方在2017年簽署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水果攤主承擔老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老人則將其房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在其去世后全部遺贈給對方。2019年,雙方又通過公證方式簽署了《意定監護協議》,老人指定水果攤主及其妻子作為意定監護人。根據我國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這樣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也遵從了法律規定和要求的。
當然,無論是選擇意定監護人,還是達成遺贈撫養協議,都需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作為生效的前提,而真實意思表示則有賴于當事人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也是本案爭議的焦點。盡管在2021年5月8日,法院通過判決宣告該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2019年公證人員公證《遺贈扶養協議》時,對其是否具備足夠和真實的意思表示能力進行了審查,法院也認為,無證據表明其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期間處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狀態,故該協議有法律約束力。
情感問題有情感邏輯,法律問題則有法律邏輯。新聞中的老人在妻子、獨子相繼離世后,無人照顧,與水果攤主劉先生一家共同生活,得到了悉心照料,培育了深厚感情和彼此間的信任。這使得老人把財產留給劉先生一事在情感邏輯上能夠自洽。在程序上合法,在事實上說得通,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上述案件雖是個案,但其對諸多面臨或可能面臨類似情況的老年人來說,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老年人通過意定監護以及遺贈扶養對自己的財產做出安排,這是一種法定權利,每個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都應得到尊重,司法應該為人們真實的選擇和權利的實現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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