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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的溫度|現代破產法為什么強調“第二次機會”?
近五十年來,世界各國的破產法都進入一個十分強調“第二次機會”的時代。回顧這段歷史,重整的全面普及、細化和深入,無疑是其中的主旋律。細言之,從重整的預重整、從上市公司重整到中小企業重整、從個體重整到集團重整……重整制度可以說花樣百出,不一而足。
現行美國破產法,無疑是“第二次機會”的代表。1978年《美國破產法》在既往經驗的基礎上,全面升級第11章重整程序。即便在個人破產法領域,2005年《破產濫用防止及消費者保護法案》的通過,也讓原本以破產清算和免責為本位的個人破產法,頗具有爭議性地進入重整的時代。
在現代破產法中,“第二次機會”理念風靡全球。2019年歐盟通過的《預防性重組指令(第2019/1023號)》,其序言第1條、第4條中,均提到了“第二次機會”。該指令序言第1條宣布立法宗旨,即在不影響職工基本權利和自由前提下,該指令旨在移除成員國法差異導致的障礙,以便確保:
(1)陷入財務困境但有拯救價值的企業和企業家,都能夠通過成員國的預防性重組框架來保持繼續經營;
(2)誠實但支付不能(insolvency)或者過度負債(over-indebted)的企業家,能夠在合理時間后,從對債務的全面免除中受益,并因此獲得“第二次機會”;
(3)改進涉及重組、破產和債務免除的既有程序,尤其注重縮短其期限。該指令序言第4條確認了一個事實,即在給予陷入財務困境的企業家“第二次機會”方面,不管是在免責考察期的長度還是免責條件方面,歐盟各成員國差別確實太大。
在歐美社會之外,大量發展中國家也在以重整制度為圭臬,全面革新各國的破產法。與此同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破產法趨同方面的努力,讓“第二次機會”理念接近成為全球性標準。過去十多年間,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也以重整為核心設計“辦理破產”指標,也為全球范圍內各個經濟體圍繞重整展開互“卷”提供了重要動力。
那么問題是,現代破產法為什么特別強調“第二次機會”?
最近拜讀美國學者勞倫斯·弗里德曼的《選擇的共和國:法律、權威與文化》,可能為這個問題找到部分答案。
弗里德曼是斯坦福大學終身教授,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在比較法與法律文化學研究領域享有世界級的聲譽。這本《選擇的共和國:法律、權威與文化》是其代表性作品之一。

《選擇的共和國:法律、權威與文化》,勞倫斯·弗里德曼 著,高鴻鈞 等 譯,商務印書館2023版
在弗里德曼看來,以個人主義和消費經濟為核心元素的現代化,創造了“選擇共和國”;在這種經濟模式驅動下,選擇文化在歐美諸國的國家社會制度及法律制度中,都占據著重要地位,影響深遠。按照弗里德曼的觀點,選擇的背后,既是制度的豐富、權利的勃興,也是寬容理念被廣泛接受后順理成章的后果。當選擇文化席卷全球,破產法自然難以置身“化”外。
弗里德曼提出,破產制度是現代社會對抗不確定性和風險的保護傘。這個觀點,是弗里德曼通過歷史比較發現的。
弗里德曼指出,“在19世紀或早一些時候,生命的脆弱程度是我們現在難以想象的。……工作、生活也充滿了不確定性和風險。沒有貸款擔保,沒有補貼,也沒有預防和處理災難的公共計劃,破產制度也尚未成熟,濟貧法調整范圍狹小而粗暴。人們終日在充滿災難的陰影中生活,與饑餓和貧窮相伴。”在這樣的氛圍下,“雖然社會允許甚至鼓勵某些冒險活動(主要是經濟方面的),但它也會相當嚴厲地懲罰失敗者。”
而到了20世紀,社會觀念與時俱進,對于選擇的需求與日俱增,對于那種不可逆轉甚至剝奪未來選擇權的選擇,同仇敵愾。社會觀念的變化,推動了法律的革新。在破產法領域,“第二次機會”成為一種原則。弗里德曼論述道:
在破產法領域,境況不可逆轉性的原理在字面上不怎么重要,但在實踐中卻十分重要,這是推動第二次機會被承認的動力的商業形式。如果沒有破產制度或者其他一些類似的制度安排,那么一個由于經營失敗或者其他原因而債臺高筑的企業家,也許就無可避免地完全被毀了。
破產制度是一種復雜的法律安排。它的目標之一就是確保無論破產企業還余下多少財產,這些財產都要在債權人之間公平分配。但是,它同樣也讓破產者有一個干凈的、全新的開始。破產是現代法律理念的一個必然組成部分。當然,它產生與商業相關;曾幾何時,它是為商人而不是為大多數群眾保留的特權。但是在現行制度下,大多數普通人都可以從債務中完全脫身出來,然后像一個新生兒一樣再次出現。破產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紀;1898年通過的、現在仍然有效的美國破產法確立了一些全國適用的準則。
為了上述這段論述,弗里德曼可謂下足功夫。在這段論述的腳注中,弗里德曼既列舉了查爾斯·沃倫1935的名著《美國史上的破產》,也提及彼得·克勒曼1974年的佳作《美國的債務人與債權人:支付不能、債務拘禁及破產(1607-1900)》。就美國破產法史而言,這兩本佳作可謂是開山的經典。
在弗里德曼看來,“失敗者的正義”概念的崛起與流行,與破產法律制度與“第二次機會”的緊密結合遙相呼應。弗里德曼指出,“失敗者的正義”作為民主觀念的核心,與“安全網”理念互為表里:“安全網”作為經濟上的緩沖帶,成為福利國家的基礎;而“失敗者的正義”既是社會性的緩沖帶,也是針對個人的緩沖帶,它以尋求權利和提出主張中的失敗者作為適用對象。弗里德曼特別指出,從概念和后果上,“失敗者的正義”與破產、失業補償等法律安排之間,具有可比性。
當然,破產并不必然等于“第二次機會”。弗里德曼很清醒地指出,“……比如前文提及的破產制度,它作為一個偏向第二次機會的例證,顯示出境況不可逆轉性是多么不受贊同。但是,沒有人會經歷了破產程序而毫不受損。并且,在某種程度上破產制度自身就是第二次機會的對立面:它是債務之劇的最后一幕;它意味著貸款之門永久關閉了。在某種意義上,損失和債務會變成不可逆轉的負擔,選擇必須在破產和毀滅之間做出。”
即便如此,“第二次機會”理念依然為現代破產制度注入活力,甚至成為指導現代破產制度進化的元規則。如果沒有“第二次機會”理念的勃興,可能現代社會的債務人,還只能在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之間猶豫和徘徊。正是在“第二次機會”的刺激下,破產制度進入選擇的時代,越來越多的債務人都可以量體裁衣,選擇一款性價比最高的破產程序,通過“第二次機會”獲得經濟上的新生。也只有從“第二次機會”的原點出發,才能夠理解為什么破產清算作為破產法的底層制度依然存在,但其重要性卻大大降低;才能夠理解為什么不管是個人、企業、地方政府乃至國家,都試圖在重整制度的護翼下,依托“第二次機會”東山再起。
宋代詩人楊萬里詩云,“萬山不許一溪奔,攔得溪聲日夜喧。”現代破產制度與“第二次機會”結合,恰恰是這種歷史趨勢的體現。我國《企業破產法》修訂工作方興未艾,大到理念、中到制度、小到措辭,都需要盡可能尋求共識。毫無疑問,深刻理解“第二次機會”,無疑會為相關制度的革新和建構提供底層邏輯。
就此而言,弗里德曼和他的選擇文化論,還有他在選擇文化體系下對現代破產制度的精準評析,都會為我們提供必要的參照。
(作者陳夏紅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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