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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不起彩禮就打欠條?“彩禮欠條”性質該如何認定?
彩禮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一個風俗習慣,彩禮越多,代表著夫家越顯得重視未來的家庭成員。而到了現在,彩禮似乎成了另一種攀比。另一種“賣女兒”的方式。也因為越來越高的彩禮,很多年輕人都不愿意結婚,不愿意被“天價彩禮”束縛。
但也仍有不少人為了湊夠彩禮東拼西湊,甚至不惜對女方許下欠條,承諾彩禮先欠著,等結婚以后再補上。那么,這樣的“彩禮欠條”性質該如何認定?離婚后能否要其償還呢?

在法律上,彩禮一般被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贈與人在贈與的彩禮交付前享有任意撤銷權,贈與行為一經撤銷,雙方因彩禮的贈與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歸于消滅。也就是說,即使男方承諾了要贈與彩禮,但是只要一直未支付彩禮,則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其次,如果想要憑借“彩禮欠條”認定為民間借貸,那么就要有證據證明兩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二是借款人履行了款項交付的義務。如果想要起訴對方支付彩禮,只有欠條,不能對款項交付情況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并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釋,法院通常都不會認定雙方之間存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自然也無法要求對方支付彩禮。
因此,“彩禮欠條”其實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亦不符合風俗習慣。如果離婚后想要對方支付這筆款項,最好是從“借貸合意和實際給付”這兩方面入手,注意留存接待證據,并盡可能的保留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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