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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江中院:調整趙永韋被控受賄罪案合議庭成員,由院長擔任審判長
澎湃新聞記者 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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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四川內江中院12月15日發布的情況通報,依照最高法《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該院經研究決定,依法調整被告人趙永韋被控受賄罪一案的合議庭成員,并由院長、一級高級法官鄭治擔任審判長。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所稱“四類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對下列案件適用“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措施: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擬判處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擬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的;訴訟標的額特別巨大的;其他有必要適用“四類案件”監督管理措施的。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被識別標注為“四類案件”的,院庭長可以根據案件所涉情形、進展情況,按權限決定作出下述調整,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并在辦案平臺注明原因:(一)由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二)調整承辦法官;(三)調整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人數;(四)決定由自己擔任審判長。
責任編輯:湯宇兵
圖片編輯:樂浴峰
校對:欒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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