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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購房者簽陰陽合同避稅6000余元,上海一中介被罰1萬機構被罰3萬
房產中介指導購房人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合同,從而少交房屋買賣契稅。直到房屋發生進水問題,中介拒不理睬,購房人向城管部門求助,“陰陽合同”才曝光。
12月1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城管部門獲知此事。當城管執法人員詢問中介員工陸某“指導”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時,陸某還辯解“這是合理避稅”。
今年6月,上海市民劉先生通過奉賢城管執法熱線投訴反映,其在買房時被中介誘導,簽訂了兩份不同價格的合同,即俗稱的“陰陽合同”,現在自己在后續房屋相關問題維權時遇到麻煩,希望得到城管執法部門幫助。
執法人員進一步詢問了解到,今年年初,劉先生找到上海某房地產經紀事務所的經紀人員陸某,表示要購買一套二手房。經過一段時間的看房、選房,最終以160.3萬元的價格談下了一套滿足需求的底樓房屋,并與中介機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
在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即“網簽合同”)時,陸某告訴劉先生,“網簽合同”上的價格寫成100萬元,這樣過戶完后能少交一部分稅款,并稱這是“合理避稅”。劉先生聽到“能省一筆錢”,沒有多想,就按陸某建議簽字了。
就在劉先生以為購房劃上圓滿句號時,一場連日的暴雨暴露出這套底樓房屋嚴重進水的問題。因為之前未被告知過房屋存在這個問題,劉先生希望中介協調解決,但中介機構堅決拒絕,稱房子已經交易結束,后續的情況他們概不負責。吃了“閉門羹”的劉先生一時束手無策,無奈之下向奉賢城管執法部門求助。
奉賢城管執法機動中隊執法人員立即前往上海某房地產經紀事務所門店進行調查。該經紀事務所員工陸某承認其為該房屋交易提供了經紀服務,并承認確實“指導”購房者劉先生簽訂了房價為160余萬元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以及房價100萬元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從而少交一部分房屋買賣契稅。陸某堅稱,這是“合理避稅”,是國家允許的。

奉賢城管執法人員前往上海某房地產經紀事務所門店進行調查。奉賢城管執法局 圖
執法人員對陸某進行普法教育,明確告知其行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8月30日,奉賢區城管執法局根據相關證據材料,認定上海某房地產經紀事務所及其經紀人員陸某誘導購房者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并作出對上海某房地產經紀事務所罰款人民幣30000元,對陸某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同時,本案中交易當事人劉先生涉嫌偷稅的情況,已由區稅務部門依法向其追繳稅款6030元。由于中介沒有處理房屋進水問題,劉先生表示已經起訴該經紀公司。
奉賢城管提示,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進行“合理避稅”是偷稅行為。消費者受房產中介誘導簽訂“陰陽合同”進行交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涉嫌構成偷稅的違法行為,將產生相關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規避稅費為目的訂立的“陰陽合同”其實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規避稅費為目的訂立的“陰陽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根據相關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為避稅行為提供便利構成違法。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交易,將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稱是“合理避稅”,并為此提供便利,既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秩序,又將相關的法律風險轉嫁給交易雙方當事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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