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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變革的歐洲商會制度:歐洲各國為何高度重視商會?
商會是全球性組織,它隨時代發展不斷變革。研究國外當代商會制度變革,對認識商會的重要性,把握商會的中國特色、時代特征和組織特性,建設中國特色商會組織具有重要意義。
一、歐洲商會制度變革現狀
1990年代以來,歐洲商會面臨來自政府和會員的強勁改革要求(CCI France 2014)。德國著名政治學家Detlef Sack教授指出:公法、私法和混合商會制度之間存在相當大的差異,而這些制度又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可以觀察到1990年代以來,歐洲“公法制度的急劇減少”( Detlef Sack 2016)。
公法商會也稱大陸模式,其特征是國家設商會法,根據“一地一會”原則,經政府批準成立商會,法律地位為公法人,屬公共管理機構,會員強制入會,政府授權公共管理職能。私法商會也稱英美模式、盎格魯撒克遜模式,特征是國家不設商會法,商會和行業協會都按照民法自由設立,屬私法人,允許一地多會自由競爭,會員自愿入會,無公共管理授權。由于兩種模式各有利弊,很多發展中國家將兩種制度的優點與本國的政治和經濟發展特點相結合,形成“混合模式”。公法和混合模式下,商會法都僅適用于商會而不適用于行業協會。歐洲所有國家行業協會均為私法人,都無公共管理授權。
根據三種商會模式定義,本文把商會的法律地位、會員制度、收入來源、治理管理和國家授權等變量作為考察商會制度變革的主要維度。1990年代以來,歐洲各國商會的主要變革是:
一是法律地位。特征是公法商會制度急劇減少:目前歐洲45國(包括歐洲東部、地中海地區),實行公法商會制度國家有法國德國意大利等10個,占比從37.8%下降為22.2%;實行私法商會制度國家有英國等15個占33.4%。實行混合模式的國家有希臘西班牙等20個,占比從28.8增加到44.4%。
二是會員制度。變化特征是自愿入會的國家大幅增加。強制入會的國家已減少為10個,占比由37.8%降低為22.3%;自愿入會的國家已達35個,占比由62.2%提高到77.7%。
三是收入來源。特征是商會的服務銷售收入占比上升。直到1980年代,各國商會的主要收入都以會費為主。(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UNCTAD / GATT,1982)。歷史上商會的會費收入占比為70%或更多。1990年以來,42個國家商會中,服務銷售收入占比明顯上升,占總收入40%以上的有20個,占47.6%,其中占比70%以上的11個,占26%。
表1:三種商會模式的收入結構比較(2010)

資料來源:EUROCHAMBRES, the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The European Chambers’ System Facts and figures about EUROCHAMBRES’ network,2010
四是治理和管理。歐洲各國商會治理和管理變革各有特色。變化較大的是公法和混合制度商會。
1.改進商會治理。通過修改商會法對商會選舉辦法、治理結構做出新規定,保證商會治理的民主性、透明度做出新規定,克服“霧化”現象。
2.調整組織結構、精簡機構、提高績效。法、意、奧等國都通過合并減少地方工商會的數量(與1975年相比,法國大區工商會由22個降為目前的13個、地方工商會由152個降為81個;意大利2016年的商會改革將原來95個地區工商會減少為60個)。通過組織合并和商會內部精簡機構減少人員,努力克服官僚主義,依法實施績效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意大利2016年修改后的商會法規定,商會應根據經濟發展部長令建立獨立的委員會負責評估商會的績效,其成員分別由有關政府部門指定。
3.建立商會網絡。歐洲各國商會大多通過建立商會組織網絡,更好發揮商會作用。
私法商會也圍繞完善治理和提高效率進行各種改革。
1.規范商會內部治理和管理制度。如英國在1999年制定《公司和商業名稱(商會等)法案1999》,規定任何機構使用“商會(Chamber of Commerce)”名稱登記注冊,須由國務卿經向英國商會(BCC)咨詢后予以批準。還委托英國商會對區域和城市商會的治理和管理進行資質論證,只有通過論證的商會才能購買政府服務,使商會治理管理規范化。
2.引導商會合并,提高會員覆蓋面,使其代表性、服務能力,工作績效都獲得提高。
表2:1983-2010年英國地區和城市商會數量(數字均為估計值)

資料來源:Robert J. Bennett :Stabilit?t und Wandel der britischen 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
五是政府授權和服務。公法模式和混合模式商會都有公共管理授權,如授予代表地區企業整體利益、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經濟基礎設施管理、學徒培訓和考核、仲裁、簽發原產地和ATA證明文件等。主要改革是減少商會對經濟基礎設施的管理授權,如法國機場的所有權、管理權原來均屬工商會,現在改為所有權與地方政府共有,管理運行改由私營企業承包。其目的是讓商會更專注于企業服務。西班牙商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將商會變成“公司的專業服務提供商”。無論是公法、私法和混合模式商會,現在都突出為企業服務。
二、歐洲商會制度變革的效果
由于歐洲各國商會制度存在很大差異,商會之間在服務內容和質量上差別很大,故很難對歐洲商會制度變革效果做出統一的定性和定量評價。但通過對比各國商會改革前后的變化,我們還是可以看到具有共性的改革成效,主要有:
第一,企業服務明顯加強。經過改革,歐洲各國商會都切實加強企業服務。共同特點是在傳統服務基礎上突出以下重點:
一是加強創業就業服務,如創業輔導等。有的如英國圣海倫斯商會,還創辦創業孵化器。
二是加強創新和技術進步服務,如加強技術咨詢、促進技術擴散、幫助數字化轉型等。如德國卡爾斯魯厄工商會創建技術創新中心,有些商會還參與新產業集群建設。
三是職業和技能培訓服務,提高勞動力素質。
四是加強企業國際化服務,多數商會提供出口和國外投資咨詢,組織參與國際展覽等服務。如英國商會(BCC)在全球建立商會網絡,支持企業海外發展。
五是加強中小微企業服務,如巴黎大區工商會2016-2021年間為20萬家中小微和道德企業提供咨詢和指導。
第二,服務績效明顯提高。在政府大幅減少轉移支付并加強績效考核,以及會員服務要求提高的雙重壓力推動下,歐洲商會特別是公法、混合模式商會普遍進行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創新,以提高服務績效。
西班牙由于2014年《工商會基本法》引入商會自籌資金原則,各地商會都舉辦“商會俱樂部”,為企業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務,努力加強創收(會員有優惠折扣),使商會活力大為增強,服務能力和績效都得到提高。商會由公法改為混合模式后,瓦倫西亞市商會(該市為西班牙第五大城市),2012-2013年間強制性收入從288.1萬歐元下降至67萬歐元,由盈余轉為虧損。由于收入銳減,薩拉戈薩市商會(該市為西班牙第五大城市),不得不將員工從76人減少為46人。但這兩個商會都通過轉變運行機制,努力招募新會員、創新服務內容、設立商會俱樂部、增加創收等措施,走出財務困境,業績逐年提高。2022年,西班牙商會舉辦首屆“商會獎”,這兩個商會都因績效優良獲得了“商會獎”。
第三,治理更加民主和透明。經過選舉制度、治理結構、收入和財務制度,以及考核及監管制度等改革,商會治理中“民主選舉過程中的赤字”((Molins and Medina 2012)、決策缺乏內部透明度、官僚主義、首席執行官壟斷等弊端等,都有所克服。
意大利各地工商會于2014年開展《透明度和廉潔三年計劃》行動。意大利和西班牙各地商會網站都有“透明管理門戶”專欄,向全社會公布商會的機構信息、組織信息(含員工薪酬總額、總經理和秘書長薪酬)、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務活動表)。
總之,經過1990年代以來一系列改革,歐盟各國的公法商會都已變得不那么官僚,而且更具成本效益了。(Robert J. Bennett 2011)
三、結語
第一,歐洲商會制度變革表明,商會制度須隨時代變化不斷改革創新。
第二,歐洲商會變革的主要特征是公法商會制度急劇減少。公法商會具有“法團主義”結構,它的活動不僅由成員控制,而且由國家控制。后者將任務分配給他們。(Bob Bennett ,2011,Detlef Sack,2016);隨著公法模式商會轉變為私法或混合模式,商會的自治自主性明顯加強。自治性是商會活力的源泉和制度保障。
第三,鑒于與行業協會相比商會有獨特的優勢,歐洲各國政府都高度重視商會的地位和作用。歐洲的政府和學者們認為,與行業協會相比,商會有獨特的優勢和特色。(黑塞爾廷報告-不遺余力,2012)公法商會被看作是支持企業發展的基礎設施,是支持中小微企業的“脊柱”。商會代表的是轄區內企業的整體利益,對企業、政府和社區的服務具有綜合性、互益性。若商會作用弱化,其互益性服務將被商業中介替代,從而推高企業交易成本,企業從商會特有網絡中獲得關系資本、社會資本、創新靈感和商業機遇等機會也會喪失。
(作者浦文昌為無錫民營經濟和民間組織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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